(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4/11/23 |
颁布日期: |
2004/11/23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4/11/23 |
颁布日期: |
2004/11/23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环发[2004]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于12月1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该《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制度的健全,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由专业机构从事污染处置,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的水平,有利于环境管理。各地环保部门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积极支持、鼓励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
二、从事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社会化运营的持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无证运营、违规运营、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按该《办法》进行处罚,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局。
三、根据该《办法》规定,从事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岗位培训证,我局将委托省环保产业协会尽快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12月31日后资质申请单位人员持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已获证单位人员持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考核不予通过。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