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3/29 |
颁布日期: |
2005/03/29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3/29 |
颁布日期: |
2005/03/29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安[2005]1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湖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7271627 87271602(传真)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和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及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湖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思想,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风定产,管理创新,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改造力度,提升矿井整体素质;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同比下降30%以上,减少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通风瓦斯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发生。
三、整治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治理机构。
2、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排放制度。
3、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备。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6元)安全费用全部用于瓦斯整治,吨煤提取10.5元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安全系统改造和小型矿井的联合改造工程。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瓦斯抽放条件的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全部要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供电,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推广使用安全型矿灯。
低瓦斯矿井按规定装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或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
重点产煤县或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安全在线集中监控系统(即矿井“一通三防”数字化远程集中监控系统)。
5、强化技术管理。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要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同时要针对瓦斯治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6、强化现场管理。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责。认真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制度,落实和完善煤矿企业投资人下井制度。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20号)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包片包矿责任制,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根据《湖北省煤矿瓦斯治理督导工作方案》(鄂安[2005]7号),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组成瓦斯治理督导组,进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灾害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深入整治阶段。从4月份起,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8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局16号令)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隐患,做好“四个落实”。即:落实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措施,落实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责任人,落实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时间,落实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经费。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关闭整顿成果。
一是依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二是加强对关闭矿井和报废矿井的监督检查。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防止死灰复燃。
对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第一、二类矿井,即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四季度,各地安监部门要组织安排好2005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实施分档监察,分类指导。同时,对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整治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结果作为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依据之一。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切实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煤炭管理、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要层层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地要把超能力生产、瓦斯治理、企业内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及节日放假检修等,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矿区督导组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督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对监察或督导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业主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矿井,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三)强化基础,提高素质。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全省煤矿尤其是十大高瓦斯矿区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推动各煤矿安全质量工作上等级、创水平,促使煤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瓦斯矿井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强对维简费提取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真正使用在安全技术改造和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上,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制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惩治违法行为。凡在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挠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必须从快从严查处。
(五)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瓦斯隐患严重、治理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以及瓦斯事故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煤矿瓦斯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矿工和人民群众参与到瓦斯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支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