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6/28 颁布日期: 2011/06/28
颁布机构: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1/06/28
颁布日期: 2011/06/28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一是要对属地溶解乙炔气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摸清产能和实际生产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是要对属地溶解乙炔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溶解乙炔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三是对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溶解乙炔厂(站)要求进入园区。四是建立溶解乙炔厂(站)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请根据梳理结果据实填报《溶解乙炔气生产企业情况表》,并于7月31日前报送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生物医药与化工处。   联系人:杨光友 陶茂   联系电话:61881605   传真:61881639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略)      2、溶解乙炔气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的通知 川经信〔2011〕324号 各市(州)经信委、发改委、安监局、质监局:   乙炔是危险性很高的危险化学品,其爆炸危险等级为最高等级。乙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大,在高温、加压条件下能发生氧化爆炸、化合爆炸和分解爆炸,而且传爆能力强。因此,溶解乙炔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省溶解乙炔行业已形成年产400万瓶的产能,生产企业遍及省内16个市州。近年来在溶解乙炔的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产能过剩加剧。目前,全省溶解乙炔企业普遍存在产能利用率不足,全行业开工率仅有50-60%,个别企业开工率仅为30-40%,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二是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据调查,目前我省部分市州企业仍在盲目筹建溶解乙炔(厂)站,有的已建成投产。三是溶解乙炔非法充装、经营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及个人缺乏对溶解乙炔产品性能的了解,为牟取暴利,置安全于不顾,非法充装、经营,既搅乱市场和正常生产秩序,又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一些企业使用非工业用的石油液化气代替乙炔气等。   为进一步加强溶解乙炔厂(站)和溶解乙炔气瓶管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溶解乙炔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现作出以下规定,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准入。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坚决遏制行业盲目重复建设,对溶解乙炔行业实行准入管理。溶解乙炔厂(站)建设必须符合各地工业总体规划或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迁建溶解乙炔厂(站)应具备以下生产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   (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5000只。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条件。   全省范围内现有溶解乙炔厂(站)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淘汰。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全省溶解乙炔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溶解乙炔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迁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经省投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或省经信委)审批备案,并要求进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未经批准的溶解乙炔厂(站)不得建设,在建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鉴于目前产能严重过剩,从即日起,暂停审批新建溶解乙炔厂(站),并从严控制改建、扩建及迁建溶解乙炔厂(站)项目。建立溶解乙炔厂(站)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省内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溶解乙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负责核发溶解乙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溶解乙炔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经信、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前置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核发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溶解乙炔瓶生产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的溶解乙炔气瓶制造许可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溶解乙炔厂(站)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凡在四川省境内进行溶解乙炔气充装的厂(站)必须到省质监局办理充装许可。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必须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应取得省质监部门核准,定期检验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检验后报废的溶解乙炔气瓶应由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不得再流入流通领域。   六、溶解乙炔厂(站)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合格的溶解乙炔瓶。溶解乙炔厂(站)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乙炔瓶进行逐个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   (一)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二)未经省级质监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   (三)产权不属于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四)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五)超过检验期限的;   (六)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七)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八)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九)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十)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十一)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七、溶解乙炔气瓶的贮存必须在专用仓库或专用贮存室,并设专人管理。溶解乙炔气瓶经营部门应设立周转性化学危险品仓库,其贮存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贮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八、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溶解乙炔气瓶贮存应与其它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存放,其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机动车出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储存仓库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九、溶解乙炔厂(站)必须按照新颁发的《溶解乙炔企业设计规范》更新和改造生产厂房和设备,淘汰安全性能差的拉笼式乙炔发生器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压干燥器;各企业的气体净化装置必须正常使用,仍采用干法净化的企业要进行设备改造,采用湿法净化;生产车间、电石库的结构布局必须符合设计规范。   十、溶解乙炔厂(站)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GB6819,不得缺斤短两,乙炔气的重量必须达到5-7公斤,丙酮的充加必须符合要求,对不充装丙酮或少充装丙酮的溶解乙炔气瓶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十一、各溶解乙炔厂(站)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和监测工作,避雷网、四级阻火装置、紧急喷淋必须正常使用。开展经常性的职工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十二、加强溶解乙炔管理和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省级相关部门做好技术论证和审查以及人员培训工作,制定行规行约,促进我省溶解乙炔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溶解乙炔厂(站)经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销、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站)坚决取缔。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2:   溶解乙炔气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所在区域 企业占地面积(亩) 产能 2010年实际产量 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工业 园区 工业 园外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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