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9 颁布日期: 2007/04/19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9
颁布日期: 2007/04/19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南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人工影响天气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应急通信   4.5 扑火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医疗救护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 火案查处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南宁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等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南宁市辖区内发生的或靠近南宁市辖区沿线发生并对我市森林构成威胁的、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1.4.2 以人为本、安全扑救。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中,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组织森林火灾扑救要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组织、安全扑救。   1.4.3 立足防范、反应快速。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4.4 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5 预案启动条件   重点火险林区火场持续4小时、一般林区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首府周边林区森林火灾或林火对林区村庄、居民点、风景旅游景区、保护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或向市人民政府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各县(区)、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任务   2.1.1 组成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安局、大明山国家级保护区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广电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南宁警备区、公安消防支队、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等单位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室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即为市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长:南宁警备区(副司令员或参谋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总值班室主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总值班室电话:12119、5859706(传真)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即设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查组等工作部门。必要时,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担任,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2 职责任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监控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情况;全面掌握火情,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的具体任务是: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航空护林飞机调配;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救灾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具体的扑火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物资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及伤员救治,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开展工作,及时传达自治区、市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监测火场情况,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预警预报和扑火救灾各项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分工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2.2.1 市林业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拟订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县(区)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财政部门安排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3 市公安局及公安消防支队: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2.4 市监察局:监督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2.5 市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   2.2.6 市财政局: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7 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2.2.8 市卫生局: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2.9 市广电局: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市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2.2.10 市无线电管理处:保障火场无线电通讯不受干扰,或临时指配通讯频率,或采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等可靠通信方法,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   2.2.11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2.12 南宁警备区:森林火灾情况严重,需要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援地方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报批救灾飞机飞行及人工增雨作业空域。   2.2.13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协助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所需事项。   2.2.14 其它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救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3.1.1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1.2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3.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重点森林防火期;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要适时规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3.1.4 在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林区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每年9月16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市重点森林防火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电台、南宁日报等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动态监测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利用卫星林火监测和视频监测,及时掌握林火动态和卫星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通过12119、119、110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3.5.2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区)、驻市区直林场(园)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在首府附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市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5.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接收到卫星监测热点和森林火警报警信息后,即通知到热点、火警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要立即核准有关情况及时组织扑救,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5.4 出现下列重要情形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在首府周边附近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防火灾;市辖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4.1.1 Ⅰ级响应   在首府周边林区和重点火险林区、景区、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或者1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需要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发现在重点林区火场持续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需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市辖周边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调动扑火力量,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指挥组织扑救。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乡(镇)、林场、(站)应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并向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小时明火扑不灭的县(区)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4.2 扑火指挥   4.2.1 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战区,设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场的扑救指挥。   4.2.2 扑火指挥员。   扑火指挥员分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分指挥部指挥员和一线指挥员。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可由市、县(区)、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党政负责人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担任,具体 履行前线指挥部指挥职责。扑火分指挥部指挥员或一线指挥员可由有扑火指挥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林场负责人、熟悉火场地形和植被分布情况的当地党政负责人及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人担任。   4.2.3 扑火指挥原则。扑火指挥要坚持以下原则:   (1)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 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前线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的,前线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错乱。   (3)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居民点、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重点扑救关键部位;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彻底清除,防止死灰复燃。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或有组织的干部群众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要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落实安全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后勤运送保障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各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指挥部通信畅通。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安全装备完好,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的安全防护   各地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组织,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以及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参加扑救,由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直接扑打火头任务,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人民群众负责清理看守火场和开设隔离带等工作。   4.8.2 跨区域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内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可以向自治区申请周边市支援我市扑火。   4.9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4.10.3 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4 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1 应急结束   特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区)、驻市区直国有林场(园)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结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勾图,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如实报告查处情况,构成特大、重大森林火灾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奖励有功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区)、乡(镇)、林场(园)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扑火后备力量保障   必须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森林面积5万公顷以上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20-30人;5万公顷以下的县级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国营林场必须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有林村屯还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驻市区直林场(园)和乡(镇)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分级负担。   6.5 技术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扑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南宁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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