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南宁工业园区供用电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2/20 |
颁布日期: |
2008/12/20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2/20 |
颁布日期: |
2008/12/20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供电局关于南宁工业园区供用电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8〕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供电局《关于南宁工业园区供用电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南宁工业园区供用电指导意见
(南宁供电局)
为满足南宁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对电力的需求,促进园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现就南宁工业园区供用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
变电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是保证工业园区电力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保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是工业园区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各工业园区与南宁供电局的长效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把招商引资情况、落户企业的建设项目进度等信息的《工业园区客户信息反馈表》(详见附件1)传递到南宁供电局,以便南宁供电局安排电力供应配套工程建设,提前做好供电服务;南宁供电局也将各工业园区电网供电能力、电网规划建设情况等及时反馈到工业园区,以便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时做好企业的落户地选择,使项目能顺利投产。
二、成立工业园区供用电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工业园区用电指导工作以及电网建设的协调、监管等工作,成立工业园区供用电服务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相关人员组成,在南宁电网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南宁供电局和县级供电企业职责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负责编制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协助和指导工业园区做好供电规划工作,落实电网建设项目和用地需求。
2.适度超前开展主电网建设工作,确保主电网建设项目如期投产,满足园区用电需求。
3.结合园区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园区10千伏公用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为园区已申请报装的中小企业提供接入条件。
4.对工业园区各类用电户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县级供电企业及工业园区每月按《客户用电申请报装流程图》(详见附件2)格式向南宁供电局、园区管理部门上报各工业园区用电报装及供电服务情况。
5.负责组织审定大工业客户供电方案、提供技术咨询和政策解释。
6.制定和完善不同电力、电量缺口下的错避峰用电方案,确保按计划控制用电负荷,做到有序用电,避免无序拉闸限电。系统发生紧急故障时,及时通知园区管理部门办公室,检修方式下需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的,应提前通知到位。
(二)县(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开展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同步开展园区电网规划,预留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和线路走廊,加强保护。其中50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60米/回,22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45米/回,11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35米/回,35kV及10kV架空线路走廊宽度为20米/回;地下电缆管沟一般按1.8米宽进行预留。
2.确保园区总体规划、道路建设计划和电网规划的权威性,如需变更,应提前半年通报供电企业,避免电网规划大调整和已建线路的二次移改,造成重复投资。
3.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85号),明确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简化操作手续,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优先保证电网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南宁市城镇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减免电网建设项目的市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于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将其作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解决项目的“二通一平”(通水、通路和平整土地)。因变电站日常维护或进、出线通道建设需配套的市政规划道路,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配套实施,确保与电网项目如期投运。
5.在工业园区规划道路施工建设时,负责各电压等级线路通道的预留;10千伏配电网如需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预埋管沟的规格、数量等进行论证,交供电企业审核通过后,在道路施工的同时预埋好地下管沟。
6.对于园区内由供电企业实施建设的电网项目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供电企业使用。土地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费用的,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由供电企业承担。
7.对于入园大工业客户,工业园区应会同供电企业及时组织大客户开展用电申请和供电方案研究等工作。
(三) 客户职责
1.大客户应在项目意向性阶段向南宁供电局提交项目用电计划。
2.根据报装流程的规定及时并实事求是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
3.客户的专用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4.客户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职责。
三、电网建设的出资原则
(一)总原则: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工业园区的公用主电网和主干线路的公用配电网络;客户需要建设双回线路或所接入的主干线路有电缆线路时,由客户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规出资建设专用电力工程并交纳高可靠性费、电缆网络设施下地费等费用。
(二)因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需要,需对已建成的电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事先向供电企业书面申请;新、改、扩建道路涉及的迁改费用按照2008年6月20日南宁市重点办和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政道路建设涉及各类管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落实,其他项目用地内涉及的迁改费用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予以落实。
(三) 客户专用供电工程的投资由客户承担。
四、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缆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在交接前,与客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
(二)属于客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客户运行维护管理;属于客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客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客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三)在公用变电站内由客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签订交接协议。
五、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和相关规定
(一)工业园区客户建设项目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按广西电网公司客户用电报装要求向当地的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
(二)工业园区客户进行用电报装一般需提供用电申请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复印件、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负荷平面布置图、建设计划(规划)及进度等材料。供电企业及工业园管委会应积极指导客户按要求进行用电报装。
(三)市区工业园用电客户直接向南宁供电局提交用电申请,由南宁供电局提供供电方案。
(四)县域工业园区用电客户报装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下,直接向县级供电企业提交申请,由县级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如果县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造成供电设备负载率达到80%及以上时,供电方案需上报南宁供电局会审。
(五)县域工业园区用电客户报装容量在8000千伏安(含8000千伏安)-20000千伏安以下,直接向县级供电企业提交申请,由县级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县级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方案后上报南宁供电局会审。如果供电方案满足使用10千伏或35千伏供电条件的,由县级供电企业负责客户业扩报装,否则,转由南宁供电局受理。
(六)用电客户报装容量在2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必须采用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南宁供电局提交用电意向申请,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供电可行性研究和供电方案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完成后向南宁供电局提交报告,由南宁供电局向广西电网公司申请审查批复,工业园区客户报装及批复流程详见《客户用电申请报装流程图》(附件2)。
六、电价执行依据
(一)电力销售价格的制定
电力供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电力销售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定价,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后由各省物价部门下达执行,供电企业是电价政策的执行者,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二)电力销售电价的分类
目前广西的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电价五大类;
各类别用电按照电压等级的不同,执行的电价也稍有差别。其中大工业用电按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四个电压等级,其余各类别用电分为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三个电压等执行不同的电价(具体电价见附件:桂价格〔2008〕270号文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及桂价格〔2008〕355号文)。
(三)广西电网销售电价的特点
由于我区煤、气、油资源匮乏,水电资源相对丰富且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广西的销售电价分丰水期(5-10月)、枯水期(1-4、11、12月)电价,枯水期的电价比丰水期的电价稍高。目前广西执行的电价政策为桂价格〔2008〕270号文的销售电价
(四)差别电价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抑制部分高能耗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通知》将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能耗行业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共3类企业,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各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核定,供电企业根据下达的相关物价文件执行。
(五)电价政策
目前广西主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7〕52号)、《关于下达我区第三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08〕205号)、《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8〕270号)、《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08〕355号)执行电价。
对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目前执行的是《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电价格〔2007〕452号)、《关于取消对铁合金行业电价优惠的紧急通知》(桂价格〔2008〕540号)。
附件:1.工业园区客户信息反馈表
2.客户用电申请报装流程图(略)
3.关于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7〕52号)(略)
4.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电价格〔2007〕452号)(略)
5.关于下达我区第三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08〕205号)(略)
6.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8〕270号)(略)
7.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08〕355号)(略)
8.关于取消对铁合金行业电价优惠的紧急通知(桂价格〔2008〕540号)(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工业园区客户信息反馈表
大客户名称 项目
地点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 原装
接容量
(MVA) 新项目预计容量/规划容量
(MVA) 本期项目最大负荷
(MW) 年用
电量
(MW?h) 基建施工期
(开工建设起止时间) 计划投产时间 目前项目
进展情况 存在问题 反馈日期 联系人 电 话 备 注
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 联系人:刘艳阳 ,电话:4992302,传真:499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