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5/16 颁布日期: 2007/05/16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5/16
颁布日期: 2007/05/1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随意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章行为的发生,杜绝“建筑垃圾乱扔”的现象,有效防止因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而造成的土体滑动的事故,提升城市建设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专项整治行动。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建筑垃圾的专项治理要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开展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三个环节的管理力度,消除工作盲点,完善制度,严格审批,突出重点区域,加强各部门的联动,强化日常监管,使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消纳)申报审批严格按规定办理,同时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管重罚,有效防止运输途中撒漏污染路面,使建筑垃圾(包括弃土)随处乱倒等现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实现我市建筑垃圾的长效和有序管理。   二、领导机构 成立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钱学明 副市长   副组长: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阮兆丰 市国土局局长       黄礼新 市水利局局长       苏拥军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刘正华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尹奇芳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梁 文 市建委副主任       梁 鸿 市建委副主任       任叙新 市国土局副局长       莫桂清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俊 市环保局副局长       苏其富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建学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力加 市水利局副局长            胡少华 市园林局副局长       唐 琨 兴宁区副区长       阳 强 江南区副区长       甘 诚 青秀区副区长       梁明志 西乡塘区副区长       梁 展 邕宁区副区长       高 泉 良庆区副区长       冯步广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伟进 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世凰 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副主任       李兴俊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       兰锦富 相思湖新区管委会纪检组组长       李秋生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冯仕文 市建筑管理处主任       张怀钦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步成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       姜常军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南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主 任:高 新(兼)   副主任:苏拥军(兼)       莫桂清(兼)       苏其富(兼)       梁 文(兼)       任叙新(兼)       王力加(兼)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成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南宁市建筑渣土专项整治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办公室下设六个小组。   (一)工地整治组   组 长:梁文(兼)、梁鸿(兼)   副组长:冯仕文(兼)、张怀钦(兼)   组 员:市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园林局、建筑管理处、拆迁办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按整治方案计划时间组织人员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综合整治,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2.及时将整治成效、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上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道路整治组   组 长:刘正华(兼)、陈建学(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李秋生(兼)   组 员:市市政管理局、交通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道路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和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集中整顿不使用密闭车辆及超高、超载、沿街撒落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等问题。   (三)弃土点整治组   组 长:刘正华(兼)、任叙新(兼)、莫桂清(兼)、苏其富(兼)、王力加(兼)、李俊(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黄步成(兼)   组 员:市市政管理局、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水利局、环保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对全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建筑垃圾、废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过核准范围进行严格查处。   2.对非法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督促属地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运输车辆整治组   组 长:刘正华(兼)、苏其富(兼)、陈建学(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李秋生(兼)   组 员:市市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交警支队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车辆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无牌照无许可证等违章运输建筑垃圾车辆。   2.严格查处不具备车辆运输手续的非法营运行为,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达到平厢装载、盖严运输和遵章行驶,杜绝超高、超载及密闭装置关闭不严造成撒落的现象。   (五)审批协调组   组 长:尹奇芳(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黄步成(兼)   组 员:市市政管理局、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园林局和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全市的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核准,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协调机制。   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使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在源头、运输和弃置等各个环节上都得到联动追踪。   (六)危险地区处理组   组 长:任叙新(兼)   副组长:王力加(兼)   组 员:市国土局、水利局、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有关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地区处理整治工作,找出危险地区的分布位置。   2.组织专家对危险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处理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七)资金保障组   组 长:刘志烈(兼)   组 员:市财政局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落实本次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经费,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宣传组   组 长:刘正华(兼)   副组长:姜常军(兼)   组 员:市市政管理局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   1.配合专项整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动媒体的力量对非法弃土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进行宣传。   2.对有关的政策、法规和专项整治的成果进行宣传报道,督促建设开发、施工和运输等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3.发动全体市民共同参与,落实举报制度,积极与各新闻媒体沟通,对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取得社会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行为的整治。主要是严格查处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及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如实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处置量,办理《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二)建筑工地的整治。南宁市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及降尘设施的设置。施工单位要依据《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制详细的弃土专项施工方案,对总弃土量、弃土点、运距、场内平衡、各工地之间平衡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经监理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   (三)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主要是强化路面执法管理力度。   1.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便从事建筑弃土运输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但未按规定进行运输、倒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   3.对建筑弃土运输车辆没有密闭化运输的,撒漏和带泥污染路面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对没有建立建设工程建筑弃土动态管理资料档案的建设、施工单位,按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整治。主要查处是否按规定消纳到符合要求的弃土点,设置弃土场(点)是否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非法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1.凡接收建筑弃土的专设场地、回填场地等,均属建筑弃土消纳管理的范围。   2.设置建筑弃土临时消纳场都必须向建筑弃土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建筑弃土。   3.对擅自设置建筑弃土临时消纳场接纳建筑弃土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4.掌握全市非法消纳场的分布情况,对非法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危险较大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危险性较小的可以进行绿化覆盖以避免水土流失。   (五)邕江沿线河堤和全市内河沿岸建筑垃圾的整治。对邕江沿线河堤和全市内河沿岸进行巡察,发现有危及河道的建筑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发现有单位或个人在沿岸控制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和教育。   四、整治措施   (一)由市政管理部门发布整治公告,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要求,对未办理相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单位明确限期办理时限。   (二)由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建设、国土、规划、交警、交通等部门部门配合,于2007年5月25日开始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行为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全面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   (三)由市建委牵头,市水利局、交通局配合,于2007年5月15日开始对全市建筑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路面硬化、门前卫生三包进行专项整治,规范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四)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政管理局配合,于2007年5月20日开始对邕江沿线河堤和内河沿岸开展专项整治,确保河道畅通及周边岸坡的安全。   (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各自掌握的非法弃土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使乱倒建筑垃圾行为在源头、运输和弃置等各个环节上都受到联动追踪。   (七)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在各大新闻媒体上对专项整治行动最新进展情况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各整治小组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针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方案,以利于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出台待建工程场地平整施工管理办法,解决场地平整施工的管理真空,做好待建工程场地平整施工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一)由市建委牵头,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市国土局、规划局、水利局、建筑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二)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编制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方案、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加强对全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的管理和调剂工作,加大对建筑垃圾乱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推进南宁市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建设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道路清洁管理,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各大新闻媒体上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并曝光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三)市建委负责编制建筑工地出入口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四)由市国土局牵头,各城区配合,加强统征待批用地管理,并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和监管工作,严格控制市区集体土地变更使用性质作为建筑垃圾弃土点,做到待批用地和市区集体土地无乱倒建筑垃圾。   (五)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专项消纳场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经费。   (七)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其管理职能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打击力度,对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交通局负责对所管辖的建筑工地出入口进行整治,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十)市水利局负责编制邕江沿线河堤和内河沿岸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邕江沿线河堤和全市内河沿岸控制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河岸治理范围及岸线控制范围,并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在河岸控制范围内的乱堆弃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各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行动。   (十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专项整治。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各级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07年7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有关情况报南宁市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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