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7/01 颁布日期: 2004/07/01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7/01
颁布日期: 2004/07/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117号 2004年7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委和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目标和措施   (一)治理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在全市(含市属7个县)范围内,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5%,减少因超限超载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到2006年12月底,力争全市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现象基本消除,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阶段要联合行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统一开展路面执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   1、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境内公路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公路。   2、卸载或分装后放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必须进行卸载或分装后才能放行: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对超限超载车辆不愿自行卸载或分装的,要强制卸载或分装,坚决做到不卸载(分装)不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又二次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从严处罚。   3、办理通行证通行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罐车,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其中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廓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货车总高度为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对已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凡符合通行证上核定的外部尺寸、重量、货物种类、行走路线、时间,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一律放行;对上述超限运输车辆不办理通行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相关处罚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分装)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避免重复处罚。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分装)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的,除实施卸载(分装)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1)~(5)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第(6)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所有罚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缴纳。各治超点对违章超限超载车辆要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各级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的检查、处罚情况。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登记,对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及时予以公告。对同一超限超载车辆累计登记超过2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按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公告超过2次的,视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予以撤销,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资格;对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过2次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的驾照扣分处罚。交通部门在集中治理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一律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者直接损坏的,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费。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交通规费征收   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全市货运机动车辆暂按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后,“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吨位调整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恢复吨位后,如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的吨位计量高于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的,其多征部分规费从2004年7月起按规定抵退;低于的,其少征部分规费不再予以追缴。   6、源头治理   (1)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市各级经委、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交通厅在全区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的要求,密切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牌证发放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创造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有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新车入户严格按标准把好车辆吨位标注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入户。   (3)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经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治理。各县也要按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原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处。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检查货运经营企业建立企业、营运车辆及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并完善货运从业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货源地运输企业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各种行为。   7、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由经委、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经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多轴大吨位车的发展与更新,依照国家规定,通过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以及运力和车型结构的调整。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牵头对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流通,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降低运输成本,使车主和业主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3)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警备部队,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对非法营运车辆较多,黑恶势力猖獗的路段,公安部门、警备部队要组织足够的力量,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必要时,由市、县政府现场办公进行协调。各级警备部队要主动对军车超限超载进行有效治理,积极配合全市治超活动。   (4)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公路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促使运输价格趋于合理水平。   (5)市财政局、纠风办要认真组织检查涉路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严肃处理变相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款指标问题,根除乱收费、乱罚款的体制弊端。   三、治理工作步骤   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19日。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以及经济调节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的预案的制定。在此期间,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完成治超站点、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抓紧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时起,全市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市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市人民政府召开总结大会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县、各有关单位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后续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四、政策和要求   (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分装)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超限超载车辆或带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其它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工作主要由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管理部门主要查处超限超载情形第(1)~(5)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第(6)项情形,严格按照“五不准”规范执法行为;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到位后须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人员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分装)和处罚,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二)建立治超检测站点。各市、县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根据卸载(分装)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分装)”的原则,主要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120个交通稽查站点来选定治超站点,报自治区交通厅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临时设立的卸载(分装)检测点,可以先行操作,并尽快履行报批手续。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或分装,也可以雇人卸载或分装。需提供协助卸载(分装)和保管货物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按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或分装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分装)车号、时间及卸载(分装)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卸载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仍不运走的,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法部门可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检测车辆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卸载或分装场地。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称重认定超载5%以内的车辆,不作为超限超载处理。   (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费、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凡经查实收费、罚款不开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   (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   五、组织领导   治超工作是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治超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全区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把治超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决打好治超工作的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治超任务。   (一)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治超工作始终,进一步加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超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标准与措施、工作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家喻户晓,众所周知。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治超热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治超工作的呼声和意见。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治超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治超声势。   (二)建立健全各级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为强化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治超合力,南宁市人民政府已成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南府办〔2004〕115号)。市治超办24小时值班、咨询、信息报送电话:5879256,市监察局监督电话:2811837。上述有关部门要抽调精锐力量到市治超办工作,集中办公。各县、各有关部门也要对应成立治超领导和工作机构。并将联系人、24小时值班、咨询、信息报送电话、监督电话报送市治超办(市交通局内)。   (三)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治超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切实负起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使全市治超工作一盘棋。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治超工作的开展。   (四)实行治超联合执法,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治超工作。在治超检测站点(含临时卸载、分装检测点),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在联合治理中,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和配合,实现职能互补,杜绝互相扯皮。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检测、卸载(分装)和场站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并负责治安工作;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委、交通征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公路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或本部门治超工作的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执法,但不能上路拦截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参加治超工作的交通、公安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公路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开展治超工作的,以公路管理部门为主进行认定和纠正。   (五)建立健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及责任,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在集中治理期间,对成员单位实行职能分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   具体分工为:市交通局重点督导邕宁县;市公安局重点督导武鸣县;市经委重点督导宾阳县;市工商局重点督导隆安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督导马山县;市财政局重点督导横县;市物价局重点督导上林县;南宁军分区司令部重点督导区内各军队及相关的军供生产、运输单位。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总督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协助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周报制度,各县治超办和市有关部门每周四10时前要前将上周四8时至本周四8时前的治超工作情况及有关信息报市治超办(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三乱”典型案件。各级各部门的执法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各级治超办要派出监督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不规范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对于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照规定开展治理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干扰、破坏治超工作,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管是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要追究领导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在全市通报并公开曝光。   (七)坚持两手抓,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爱护广大执法人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市治超办建立治超工作评优制度,各级各部门治超办要认真做好定期总结工作,为总结表彰和庆功做好准备。治超工作评比办法由市治超办制定公布。   (八)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它检测点接受处理;经委、交通部门要合理调度,妥善安排,避免因集中治超可能引起的煤、油、水泥、钢材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粮食、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须品供应不足。各县治超办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储备足够的应急运力。一旦出现运力紧张,重要物资运力紧缺,物价大幅波动或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及时组织骨干运输企业抢运,并减免通行费。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行情,及时发布市场异常波动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哄抬物价行为。公安部门要准备足够的警力,防止堵塞道路、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的监控跟踪,防止运输企业和车主因一时抵触而引发的集体罢运。   (九)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并积极协调,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政策支持。市财政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将治超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治超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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