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6/22 |
颁布日期: |
2006/06/22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6/22 |
颁布日期: |
2006/06/22 |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制度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6]12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把食品卫生知识和要求交给企业,强化企业自律。经组织相关卫生监督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论证,我局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定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附件: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建立和谐长沙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确保食品安全我们责无旁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特此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做好员工个人卫生,每日实行卫生检查制度;确保基础卫生设施齐全,保障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严把进货关,坚持进货索证制度,不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建好食品购销台账。
四、加强内部卫生管理,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热情接待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保证给消费者满意的答复和处理。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