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16 |
颁布日期: |
2008/06/16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16 |
颁布日期: |
2008/06/16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07号 2008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扎实工作迎接国务院办公厅今年第三季度即将组织的专项检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的认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依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9号)和《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在全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赣府阅〔2007〕110号)精神,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
二、尽快组织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自查
今年第三季度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了做好迎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尽快组织对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法制情况;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基层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发布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情况;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危险区域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检查、监控,以及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和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情况;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确立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应急通信保障、灾害保险等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和及时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情况等。
各地、各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制定措施、抓紧整改,促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将于今年7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大力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要把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职能部门具体抓。要把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结合起来,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与总结反思应对突发事件和支援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完善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保障能力;与保障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起来,促进应急管理全面加强、应急能力不断提高。各级监察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