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日期: |
2009/11/03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赣安监管规划字〔2009〕320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以第22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新《规定》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规定》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2004年颁布实施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安全评价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机构准入门槛低、机构之间恶性竞争、违规经营行为处罚不明确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着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取得了新的突破:一是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二是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三是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审查,明确了资质审批工作程序;四是从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及装备、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等方面大幅提高了准入条件;五是重新划分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六是提出了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七是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强化我省安全评价监管,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加快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对我省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监部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理解相关内容,认真贯彻实施。
二、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好我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
按照新《规定》中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程序的规定,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核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核工作和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
(一)甲级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1、甲级机构资质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5)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不少于5名)、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不少于8名)。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具有安全评价师证不限)。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6)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符合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甲级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审核。
(2)受理。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现场评审。予以受理的,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4)转报申请材料。由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结合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结论形成审核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不含现场审查时间,审核工作在8日内完成。
(二)乙级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1、乙级机构资质申报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不少于3名)、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不少于5名)。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具有安全评价师证不限)。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符合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布局规划和总量控制要求;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审核。
(2)设区市局受理。设区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转报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由设区市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形成《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监督局办证大厅。
(4)省局受理。省安监局办证大厅接到设区市安监局提交的初审报告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转送局规划科技处。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现场评审。局规划科技处委托专家进行文件资料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会同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组成现场审核工作组(不得少于3人),对申请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6)审批发证。由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结合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结论,形成审核报告,提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予以许可的,在省安监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如无异议,颁发资质证书,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报送总局规划科技司备案并上网公告。不含现场评审时间,审批工作在10日内完成。
(三)机构资质申报的时间
自2009年10月起,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开始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都必须在资质有效期内(最晚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完成复审换证。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省局优先受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甲级机构申请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提供由国家认定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关于机构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撑条件。安全评价机构所有的设施、设备及有关评价辅助软件,是判断机构评价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安全评价机构原则上均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配备。
(三)关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用于认定专业能力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
(四)关于专职技术负责人。机构应根据所申报的资质业务范围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第一类业务中的每个行业都需配备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
(五)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按新《规定》第六条执行。其中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界定;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大型企业界定的现行标准为同时满足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亿元以上和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三个条件。
(六)关于资质增项和资质升级。凡符合规划布局要求,具备符合增项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在申请资质复审换证的同时,可以申请资质范围增项,现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甲级资质。但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不得同时申报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四、加强监管, 促进我省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赣府发〔2009〕2号)明确提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规范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把安全评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不断提高。
(一)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场评审和其他行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质量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安全评价中有违反新《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要及时报告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将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定期通过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自律意识。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开竞争的原则,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是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是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三是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四是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五是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六是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是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九是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