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2/05 颁布日期: 2009/02/05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2/05
颁布日期: 2009/02/0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2009〕10号 2009年2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和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当前,江西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阶段,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石油和电力供应日趋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全省围绕节油节电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改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人民生活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积极开展全民节约每一滴油、每一度电的活动,着力抓好节油节电工作,缓解石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二、切实抓好节油节电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抓好节油节电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当前要突出抓好车辆船舶、锅炉窑炉、电机系统、空调冰箱、照明、办公、建筑等重点领域节油节电工作。   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把节油节电作为当前节能工作的重点,摆在突出位置,把节油节电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   要强化用能单位责任。用能单位要遵守节油节电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油、高耗电工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要提高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节油节电意识和技巧、技术,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节油节电工作,使节油节电工作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油节电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结合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4号),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和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油节电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请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缓解日趋紧张的石油和电力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营造有利于节油节电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生产、建设、消费、流通各领域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在重点领域实施重大节能措施;坚持科学管理与技术进步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建立节油节电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节油节电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车辆船舶节油   3.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南昌、九江及有条件的旅游城市鼓励运输单位对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2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4.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质监局)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管局)   5.加强运输节油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力争在2009年年底之前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部设立自动收费通道,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责任单位:省交通厅)   7.加强船舶节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船舶燃料消耗标准;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在有条件的航线推广风帆助航节能技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   8.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加快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及其装备的更新换代,研究淘汰高耗能老旧农机的经济补偿办法,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将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优先安排补贴资金;推广应用免耕少耕机械化作业和复式联合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和作业质量;研究制定、修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动力技术控制标准、更新报废标准和维修标准,强化农业机械设备的能耗检测;农机服务部门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推广农机维修节能技术燃油添加剂等节能技术产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三、加强锅炉(窑炉)节油   9.加强电力行业节油工作。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禁止使用燃油机组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发电,只能作为系统备用机组。(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0.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天然气、煤制气、工业废弃油等替代燃料油;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有色冶金用的各类熔炼炉、镀锌炉、铜精炼炉、加热炉、烘干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窑炉要推广煤制气替代石油技术;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11、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制定《江西省节能型锅炉鉴定评审管理规定》,建立《江西省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指导企业开展百台锅炉改造和1000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组织实施对2000名司炉工和2000名水质分析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四、推进电机系统节电   12.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省淘汰计划,在2009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和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电力企业要淘汰能耗高的输配电设备,配备高效率设备和器具。(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13.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提高电机检测水平,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   14.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推广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以企业、车间为单元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的,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的,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的,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或安排省节能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5.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   五、推进空调、冰箱节电   16.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17.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18.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六、推进照明节电   19.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6月底前,设区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 设区市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9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万支以上,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激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管局)   20.节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21.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七、推进办公节电   22.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责任单位:省机管局、省财政厅)   23.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责任单位:省机管局)   八、加强建筑节能   24.建筑物的设计要认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有条件的要安装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5.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工程,制定和推广适合我省实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应用图集,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26.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管局)   九、强化节油节电监督管理   27.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09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28.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用油用电的限制和监管,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用油用电单耗高于国家及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29.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各级发改部门、经贸部门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   30.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31.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为工商用户提供节能咨询和诊断服务;各地要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32.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33.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34.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地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35.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36.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在用足用好国家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省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贸委)   37.大力推进节油节电技术改造。结合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产业经济“引领未来发展的十大主攻方向”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工作,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38.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经贸部门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情况,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经贸、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39.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4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管局)   41.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机管局)   4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省教育厅)   十、加强组织领导   43.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要求,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44.省发改委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价局、江西省电力公司、江西电监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4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地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制,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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