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6/04/05 颁布日期: 2006/04/05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6/04/05
颁布日期: 2006/04/0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6]5号 2006年4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激励各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确定的70个林业重点县(市、区)。   第三条 从2005年开始,省对林业重点县(市、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生态环境保护好、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和木材采伐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小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在考评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严格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省对森林资源保护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每3年一次综合考评获得前10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将获奖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人作为全国或全省林业系统评先重点推荐对象。   (二)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奖励森林资源保护先进县 (市、区)。   (三)省林业厅每年从长防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贫困林场扶贫等项目资金中筹集 1000万元,用于安排获奖县(市、区)林业项目,并将获奖县(市、区)列入“十一五”规划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县。   第五条 先进县(市、区)的考评按以下指标和计分方法进行:   (一)考核期末商品材实际采伐量比上期末减少的数量和幅度。   (二)考核期末活立木总蓄积量比上期末增加的数量。   (三)考核期末林分亩平蓄积量。   (四)考核期末森林覆盖率。   (五)考核期末生态公益林面积。   (六)考核期末非木质资源林业产值比上期末增长的数量和幅度。   上述六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第二项为25分,其余五项均为15.分。各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按该指标在全省的排名确定。先进县(市、区)按六个单项考核指标的累计得分择优产生。   第六条 考核前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参加考评:   (一)曾出现过严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   (二)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   (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的。   第七条 已获奖县(市、区)在获奖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轻重扣减下年度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第八条 考核期末次年的4月底以前,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所辖县(市、区)参加考评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   第九条 各参加考评的县(市、区),应保证所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追回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下一期参加考评的资格。   第十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参加考评县(市、区)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进行复核,根据综合考核分数提出获奖名单,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奖励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将考评情况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 奖励先进县(市、区)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支出;奖励的林业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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