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29号 1994年9月21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省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全省已基本消灭宜林荒山,林业生产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好势头。但是,目前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征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歪风在一些地方重新抬头;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章运输、非法经营木材活动加剧;县内加工用材、农民自用材消耗失控,商品材超限额居高不下;一些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外部环境来说,木材的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就内部管理来说,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处理不当,搞短期行为;少数地方的林政资源管理队伍不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能有所削弱;林业改革的观念滞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林业法律、法规贯彻不力,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运行不相适应等等。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林业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展林业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推动农民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根本,是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我省林地面积有1.57亿亩,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62%,活立木总蓄积量2.45亿立方米。林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全省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植树造林,加强资源管理,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双增长。据1991年全省森林资源清查,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0.3%,今年可望基本消灭宜林荒山。但是,必须看到我省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质量低,人平占有量少;林种、树种、林龄结构不合理,可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资源濒临枯竭,有林地向疏林地、无林地逆转严重。资源的潜在危险仍然存在,恶化的自然生态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全省水土流失严重,河床普遍升高,通航里程缩短,局部性的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建设。 面对严峻的资源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要正确处理好林业工作中造林绿化与森林保护管理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凡任期内经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行政措施,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 二、强化林政资源管理职能,搞好管理体系的基础建设,稳定林业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当前的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其中包括林政、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和林业公安、法庭等行政或事业性质的林业管理机构和林业执法单位。这些单位分别担负着管理森林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林区秩序的重要职能,各级林业、编制、财政等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有关文件的规定,解决他们的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稳定管理体制和职工队伍。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候依法授予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自然保护区林业行政处罚权,积极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业务经费,办案经费。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防范能力,增强打击力度。 林业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快实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坚持森林采伐全额管理,严格控制资源超限额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省每年林木资源的最大消耗量,具有法定的效力,不允许突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今年下半年,各地要对近几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超限额采伐的单位,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法规,乱开口子,乱批条子,擅自超限额批准采伐林木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地要切实抓好“源头”,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总量控制、全额管理。重点林业县的木材继续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但必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压价收购。县内加工用材必须纳入县内商品材计划,由林业部门建立台帐,统一调拨。新上马的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合理布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农民采伐自用材必须先申请发证,做到凭证采伐,以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制止乱砍滥伐和偷运木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因木材流向的变化,需要调整和增设站址的,可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交通、邮电等部门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积极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的木竹及其制品,不得承运和邮寄。 要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严格持证持照经营、加工,坚决取缔非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今后,凡无计划、超计划采伐、收购的生产单位或无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单位,其非法采伐、收购、加工的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不得办理放行,并相应扣减木材采伐限额指标。 四、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严格控制林地变为非林地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林业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32号),坚持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库、电站、采矿、建房等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省政府第32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特别是要切实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无偿划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土管、农业、水利、电力、交通、铁路、矿山、农垦、乡镇企业等部门要支持林业部门管好林地。各地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的非法征、占用的林地应予收回。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管理林地,掌握林地消长动态,建立林地资源档案和林地统计制度,进行林地统计分析,为搞好林地利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强化森林经营技术措施,严禁扩大伐区,防止毁林造林,控制有林地向其他地类逆转;同时,要加强中、幼林抚育管理,坚持封山育林,促进疏林地转化为有林地;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扩大有林地面积。 调处山林权纠纷,是林地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在调处中,要坚持原则,伸张正义,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山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争议区的林木和侵战争议区的林地,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生山林权纠纷,当事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确实协商解决不了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双方的人民政府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顶着不办,更不得制造各处借口干扰调处工作,抵制处理决定的落实。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设和发展自然保护区,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尽快规划建设一批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珍稀动植物种等具有保护和科研价值的不同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一些社会性、群众性的自然保护小区,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以利于珍稀野生动植物的生长繁殖。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际贸易公约》的要求,把陆生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的保护管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全面抓紧抓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设立野生动植物管理职能机构。乡(镇)林业工作站可根据需要加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牌。林政资源管理部门、林业公安机关、木材检查站、国营林场、森林公园、乡村林场等都要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逐步形成强有力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当前,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制止蚕食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一切活动。要会同工商、公安、海关、司法等有关部门和机关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对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发证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狩猎和经营利用活动,查处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贩运、倒卖和走私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切实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销和进出口管理。 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和经营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对捕杀非保护的野生动物,也要加强管理,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和繁衍环境。 六、全社会都要关心林业、支持林业,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内的野生动植物)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因此,全社会都应增强环境意识,关心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状况,大力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使之绵延不绝地为人类社会服务。 当前,面对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严峻形势,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土地管理、交通、水利、电力、地矿、公安、司法、海关、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哄抢、盗伐、乱砍滥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无证运输、经营、加工木材,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专项斗争中,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该罚的罚,该抓的抓,该判的判,决不姑息迁就。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在专项斗争中行动不力,该打击的不打击,该处理的不处理,要追究有关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