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3/04/07 |
颁布日期: |
2003/04/07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3/04/07 |
颁布日期: |
2003/04/07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3]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当前,随着全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力度加大,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相应变化,劳动关系出现了逐步调整适应的新情况。为了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鉴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确保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切实保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促进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江西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承办机关。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是指本省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因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 劳动合同鉴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全,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六)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 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劳动合同鉴证申请;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三)用人单位为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劳动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鉴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经审查真实、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鉴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八条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增强为用人单位服务意识,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精神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一条 鉴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玩忽职守,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鉴证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