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05/11 颁布日期: 2007/05/11
颁布机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7/05/11
颁布日期: 2007/05/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的通知 (赣劳社仲[2007]5号) 各设区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全面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我省自1987年恢复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在积极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裁审程序、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及使用、职能发挥等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率先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走出了一条可行之路。目前,全国省、市、县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有200余家,在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省抚州市已率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按照劳动保障部去年在我省召开的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1至2年时间,到2008年底,市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年办案在50件以上、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办案在30件以上的仲裁机构可先行试点,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其他设区市和具备较好工作基础、案件较多的县(区)在2008年底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制定方案阶段。借鉴深圳、南宁、柳州、哈尔滨、青岛等城市以及我省抚州市的做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机构设立的意义、职能、业务范围、级别、性质、内设机构(分庭)、所需人员的编制、独立经费、隶属关系等。   第二步:协调争取阶段。市、县(区)一定要争取领导特别是当地主要领导的认同和当地人事部门(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支持,多做宣传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步:实体化启动阶段。按照各地批准的机构,借鉴于外省的经验分设各庭,确定人员和职责,购置必要的办案设施,管理办案经费等等。   第四步:验收阶段。适时组织其他仲裁机构观摩学习,在有条件的地方加以推广。   三、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争议处理体制不变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后,不影响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仍坚持目前的“一裁两审”体制,即不能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第二,坚持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办事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不变原则。劳动争议仲裁院不能等同于仲裁办公室。设区市、县可以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法,由劳动争议仲裁院独立办案。重大疑难案件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坚持“三方原则”不变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后,仲裁院将承担着主体工作,但应继续坚持和完善“三方原则”,在日常办案中吸收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兼职仲裁员参加,处理重大案件、突发性罢工、怠工事件要征求他们的意见,从而发挥三方办案的整体优势。   四、几点要求   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运作过程中,各地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实施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协调,大胆推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确保改革成功。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明确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精心部署,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有序开展工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把握工作进程,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有目标地有效推进。要拓宽工作思路,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特别是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宣传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其它省、市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和建议,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掌握人员选拔的标准,严把人员质量关。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一线工作,对人员选录要采取公开择优录用,特别是要多吸纳学历高、专业对口、学法、懂法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改善仲裁队伍知识结构,提高仲裁人员整体水平,树立劳动仲裁队伍的全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过得硬的队伍。   各地工作进展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厅仲裁处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搞好推广。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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