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08 |
颁布日期: |
2010/02/08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08 |
颁布日期: |
2010/02/08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琼府[2010]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整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方针和措施,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等重要约束性指标的管理,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指标,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引导项目落户开发区、旅游区和重点规划开发建设区。优先保障旅游、民生、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提供土地利用保障。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用地布局要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应当与《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相衔接。
四、建立《规划》执行共同责任制。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市县相关部门要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和对规划适时调整的机制。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规划》责任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