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8/09 |
颁布日期: |
2010/08/09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8/09 |
颁布日期: |
2010/08/09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
《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建设,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补充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为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方式包括:
(一)缴款委托开垦。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实施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二)调剂使用指标。经批准先行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后,按约定期限归还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
(一)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属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
(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三)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采取调剂使用指标方式易地补充耕地:
(一)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且已实施可新增足量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项目;
(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且占用耕地面积较大;
(三)承诺按约定期限归还与经批准调剂使用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接受委托承担实施易地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一)耕地后备资源丰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完善的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护成效显著,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三)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健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管到位,项目建设按期完工、质量优良。
第七条 易地补充耕地实行属地申报、统一批准、集中管理、分级实施。
(一)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由市县政府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重点建设项目或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以及耕地后备资源禀赋情况,区分不同方式,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称“省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申请。
(二)省厅统一组织年度补充耕地地类变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地类来源符合规定;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统一管理全省补充耕地项目库、耕地指标储备库;负责易地补充耕地申请审查,挂钩补充耕地项目及耕地指标使用批复;组织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相关资金收缴和使用监管。
(三)经批准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的,委托方负责及时按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及时向受托方足额支付易地开垦费用;受托方具体负责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经省厅批准,由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有关市县土地整理机构可接受省中心委托具体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耕地指标。
第八条 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市县政府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省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的申请,充分说明申请理由。属缴款委托开垦的,应说明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地类和面积、缴费标准、资金落实情况等;属调剂使用指标的,应说明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地类和面积,在建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时间、新增耕地指标、质量等级等情况,作出限期归还指标的承诺。
(二)审查。省厅组织对易地补充耕地申请的理由和条件,以及全省耕地后备资源、耕地指标储备、在库项目等情况的审查;及时征询拟挂钩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批复。省厅对符合易地补充耕地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复,同意相关项目易地补充耕地方案。对缴款委托开垦的,要求委托方限期足额缴纳资金,明确相挂钩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受托责任单位、实施时限等要求。对调剂使用指标的,明确归还耕地指标期限等要求。
(四)指标使用。属缴款委托开垦的,委托方按规定足额缴纳补充耕地资金、提交有效缴款凭证后,方能凭省厅批复正式使用耕地指标、上报有关用地报件;属调剂使用指标的,必须按期足额归还耕地指标,否则暂停受理新的建设用地项目报件。
第九条 属缴款委托开垦的,缴款标准应按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受托方所在地缴款标准。属调剂使用指标的,所补充耕地的质量不得低于已使用耕地指标的质量水平;否则,应依据省厅及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
第十条 省厅批准缴款委托开垦的易地补充耕地方案后,委托方及时与受托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相关期限等约定,双方必须严格按规定履约。
第十一条 易地补充耕地应按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适度规模、注重效益原则,优化项目选址和设计,实施水土综合潜力良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立项入库的项目。
第十二条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入库、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监管等工作,严格按我省现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优化补充耕地项目设计方案,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加大投入实施耕作层整理和土壤改良,配套建设水利、道路工程,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及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有资质工程施工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实施合同建设项目;公开竞选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严格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监管;严格依据规定按工程进度核拨资金,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资金审计决算。
第十五条 易地补充耕地资金收取使用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足额用于耕地开发整理,滚动储备耕地指标。坚决杜绝各类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应满足相挂钩项目占补平衡需求。对缴款委托开垦而富余的耕地指标,可按4 : 6比例分配,分别纳入省级、项目所在市县耕地指标储备库。使用省级耕地开垦资金所实施项目新增的耕地指标,可按7 : 3比例分配,分别纳入省级、项目所在市县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十七条 各市县严格按规定及时向省厅上报已通过竣工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档案,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档案、台账建设管理,严格耕地指标储备、使用、核销及年度占补平衡考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经申请批准实行易地补充耕地的市县,以及受托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耕地保护考核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