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请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5/13 |
颁布日期: |
2009/05/13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9/05/13 |
颁布日期: |
2009/05/13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09]734号)
各市、县发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关于请补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相关材料的通知》,为认真做好项目储备,更好地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请按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续建项目。
(二)2008年全省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动员大会确定的新建项目。
(三)与已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建设项目;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改造项目。
(四)急需建设的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三、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四)城镇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五)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资金必须平衡。
(七)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项目法人为国有企业的可不出具说明,其它性质的企业为项目法人的,当地政府应出具国有资本监管说明)。
(八)各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或续建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
(九)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以上材料要求缺一不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快项目储备。各发改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中央投资方面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抓住中央扩需促增历史机遇,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紧编制乡镇一级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快开展与已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工程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相关手续。
(二)严格申报条件。各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对拟报项目的审核,所申报的项目应是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资金下达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续建项目要求2007年1月1日后开工,剩余实物工程量应大于总工程的30%,并且剩余投资量大于1500万元的项目才能上报。
(三)重视申报质量。报送材料包括项目附件材料和电子版(*.IMO)文件。附件材料要按要求制作目录,统一装订成册。电子版文件要按照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从国家发改委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要求填写齐全项目内容,在“建设规模”中要明确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能力、COD减排量、新建污水管网长度、垃圾处理能力、填埋库容、服务年限等。
(四)严格报送时间。各发改部门要在2009年5月30日前将乡镇一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和申报项目相关书面和电子版汇总文件、项目材料及对材料真实性和确保项目可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拉动内需的承诺函报送省发改委投资处。我委将根据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备选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
联系人:投资处 何兆智,电话:65364223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