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8/18 |
颁布日期: |
2004/08/18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8/18 |
颁布日期: |
2004/08/18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4]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快建立政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社会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和各级政府依法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尤其是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落实政府在消防工作中应履行的组织、指挥、协调、检查、督办等职责,切实形成预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工作,围绕如何落实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这个核心,建立政府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制约当地消防工作发展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本地区消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明确责任,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意见》列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生产安全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建立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督察机制;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意见》,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意见》的浓厚氛围。
三、结合实际,找准突破口,大力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当前,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工作正在开展。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力争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略)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