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颁布机构: 海南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4/14 颁布日期: 2014/04/14
颁布机构: 海南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4/14
颁布日期: 2014/04/14
海南省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医疗卫生单位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卫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卫生行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卫生行业消防安全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地区卫生行业消防安全行业监管的具体负责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代表卫生行政部门与各下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按级负责制; (三)负责辖区内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四)负责制定和修改本级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奖惩办法、检查考核标准,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 (五)负责消防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对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知识学习和培训; (六)负责组织本级卫生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排除重大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 (七)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原因。 第五条 卫生系统全体职工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发现火警应立即向单位主管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 第六条 卫校应当加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宿舍要配备兼职的安全员,禁止烧明火、使用液化气、点蜡烛,严禁使用充电式台灯、电炉、电烫斗、电吹风、电水壶、电热杯、电热快、电梳、电饭煲、电热毯等。违者应没收电器,并按有关制度处罚。 第七条 高层建筑配置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向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切实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图纸须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审核后的防火设施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用电设备良好。特别是各类温控设备要定期检测,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装、检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凭证上岗。 第十一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可能引起火灾的爆破;禁止焚烧物品等明火作业。液化气、油料、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必须与工作区、生活区严格隔离,禁止在库房和库房周围生明火,库房内必须配备防爆灯具;必须严格管理制度,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内。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做到: (一)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灯,疏散通道至少有两条,并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的安全门不得上锁。 (二)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业电工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三)严格控制明火和焰火、鞭炮的燃放。经批准使用时,必须有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五)必须制定严密的疏散方案。 (六)消防安全监控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能,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法定审批条件的事项,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五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领导小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卫生系统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对违反消防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其它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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