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18 颁布日期: 2010/09/18
颁布机构: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9/18
颁布日期: 2010/09/18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琼土环资耕字〔2010〕17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见附件),严格补充耕地全程监督管理,积极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规划等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后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一)全面摸清资源家底。各市县要及时组织力量,紧密配合省级专业技术队伍,按照我厅《关于开展耕地开垦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08]12号)要求及最新政策规定,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今年内全面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做好地类核实、灌排条件调查、土壤取样化验、土地开发适宜性评价、新增耕地潜力分析等工作,将单片新增耕地潜力15亩以上、水土条件良好、符合有关规划条件的荒草地等土地,纳入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入库储备范围。   (二)加大资源挖潜力度。各市县入库的耕地后备资源总量,应满足落实《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明确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条件的市县应力争多入库,为实施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提供基础保障。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大于15度陡坡山地、水土流失及沙化等生态敏感区,现有林地、规划林地、抛荒耕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土地,不得列为入库对象。   (三)严格按规定完善地籍变更调查工作,规范新增耕地地类来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报部备案补充耕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86号)有关“对确属长期未利用、实际已荒芜的园地,按有关规定已变更为未利用地的,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精神,切实做好入库后备资源的地类核实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按规定编制相关图件、表册、报告,完善统计、汇总、上报等相关手续,确保新增耕地来源符合用地占补平衡的规定。通过土地整理,直接从园地等农地变为耕地的,可用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不得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及时上报备案。对完成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应按照适度规模、综合效益原则,合理划定补充耕地项目区。对连片集中、数量较大的后备资源,可以分片划定项目区,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同时,应及时将调查成果上报省厅备案,由省厅组织核实确认入库。凡未经省厅备案确认入库的,不得用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二、及时编制土地整治等规划,规范后备资源用途管理   (一)统筹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市县应加强资源调查成果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衔接工作,将耕地后备资源统一纳入市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是明确将已入库的耕地后备资源具体地块划定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范围,将其规划用途确定为耕地,实行统一管理。二是耕地后备资源尚未纳入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及时启动编制市县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目前,我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市县应及时启动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工作。一是明确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位置、分布范围,将已入库的耕地后备资源的具体地块划定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范围,将其规划用途确定为耕地。二是在目前市县级专项规划全面铺开之前,我厅将组织开展专项规划试点工作,优先推动耕地后备资源富余较大、实施易地补充耕地项目潜力充分的市县编制土地整治规划。   三、严格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及指标使用监管   (一)加大耕地指标储备力度,确保落实先补后占。各市县应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提前足量储备耕地指标。一是落实资金保障,有力筹集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有条件的市县积极推动利用社会资金,推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二是尽早准备,抢抓有利时机,加快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提前储备足量的耕地指标,有力保障各类新增建设用报批。   (二)严格项目监管,确保新增耕地质量。一是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适度规模、效益优先原则,优化项目选址。二是规范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及预算、评审论证等工作。三是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新增耕地实施土地平整、清石除杂、翻耕整理、耕作层建造改良,配套建设水利、道路等设施,保证新增耕地的质量。四是按规定严格规范做好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严格项目验收及指标核定备案。一是按规定要求做好新增耕地面积实测核算、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及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二是根据国土资发[2010]6号文件关于“市县验收并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核实”的规定,我厅将组织省级专业技术力量,对补充耕地的项目立项、工程验收、资金渠道、新增耕地来源和面积,以及相关文件、图件、表册档案材料建立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新增耕地符合规范要求。对于未通过核实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备案,不得使用相关耕地指标。三是严格依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做好备案材料要求材料上报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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