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海口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3/31 |
颁布日期: |
2009/03/31 |
颁布机构: |
海口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3/31 |
颁布日期: |
2009/03/31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09〕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5 号)精神,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琼府办〔2009〕5 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我市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我市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单位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 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制定市直公共机构已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市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二) 市工业和招商局
1、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市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7、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 市发展和改革局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项目的审批、核准进行评审评估。
3、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 市财政局
1、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市审计局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市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1、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并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节能考核。
2、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 市建设局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规划审批备案前的节能项目进行评估审查。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
3、协助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4、会同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依据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市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5、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 (2009年 3月)
今年 3 月底前,我市各级公共机构要召开一次节能工作动员会,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作;同时要抓好本部门的节能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学习,采取出墙报、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大家的节能意识。
第二阶段:成立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 (2009年 4月)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在今年3月31日前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管理。各区要在今年 4 月中旬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要在今年 3 月 31 日报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真号为66518589)。并于4月5日前完成2005一2008年度用能统计 (见附件 1),各区、市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系统还要汇总用能情况 (见附件 2),上述统计和汇总情况于 4月 21日前报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阶段: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规划 (2009 年4 月)
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从今年 4 月份开始,会同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制定2009-2010 年市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今年 5 月 15 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各单位执行。今年 4 月底前,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制定能源消费统计、监督检查、通报及管理等制度。在今年4 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阶段:整体推进(2009年 5月至以后)
从今年 5 月开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入全面整体推进阶段。各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落实。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要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着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今年 4月 31日前完成 2005-2008年度各公共机构用能统计、汇总,建立用能数据台账。
二是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工业和招商局等部门依据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总体结果,结合各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初步测算各项能源消耗定额,经反复论证后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支出标准报市政府审批。
三是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节能监察中心,各区公共节能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节能、降耗主管部门分别对各区和市直公共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油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是开展年度节能考评。各节能管理机构每年年底会同有关单位对本级所有公共机构开展以节电、节水、节油为重点的用能考评,掌握用能基本情况。
五是开展年度节能表彰活动。2009 年底召开节能表彰大会,对开展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2009年以后,不定期召开表彰大会。
四、制度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主要研究确定节能工作规划; 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安排部署重要节能工作;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验交流、检查、评比及表彰等工作,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节能工作事项。
(二)建立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区、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签订责任状,确保节能目标落实。
(三)建立节能考评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工作考评。重点考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节能目标落实等情况。具体的节能考评标准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通报节能管理情况。
(五)建立用能审计与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对各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并对各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用能奖惩制度。不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重视节能工作、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未达到节能目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以法规的形式将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赋予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执法意识,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财政、审计、建设、工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合作,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严格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是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用品。要突出抓好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节能管理,明确责任。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认真抓好经常性的节能管理工作,做到处处讲节约,时时注意节约,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坚持统筹兼顾,把节能管理与其它事务工作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努力实现机关建设科学发展。
(三)注重探索创新。要发动群众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出主意、想办法,探索节能新措施。要大力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对能耗大的设施设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节能改造。新建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并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附件:1、海口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略)
2、海口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表(略)
3、海口市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人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