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我市实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方案(2013修改)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1/07 颁布日期: 2013/01/07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1/07
颁布日期: 2013/01/07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实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职能调整,现将修改后的《海口市实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市按时完成绿色照明改造任务。   2013年1月7日 海口市实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方案 (2013年1月7日修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28号)要求,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我市按时完成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照明产品;淘汰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照明建设规划、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以及省、市节能要求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将低效照明控制技术及产品全部更换为高效照明控制技术及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建设新的照明系统;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把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作为我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抓手,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化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依靠科技、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加强宣传,动员全市各方力量,扎实做好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各项工作,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   (一)建设内容   1. 照明新系统建设。使用国家招标采购的高压钠灯、荧光灯等照明产品、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国家示范推广的照明产品、本省推荐使用的照明产品以及先进照明系统控制技术等(以下简称推荐产品),建设新的照明系统。全市主要旅游区、风景区、开发区、交通主干道和公共机构、宾馆酒店、机场、港口、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照明系统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推荐产品,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老旧照明系统和设施等进行节能改造。主要旅游区、风景区、开发区、交通主干道和公共机构、宾馆酒店、港口、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后的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 照明产品更换。使用推荐产品替换低效照明产品和超标准大功率照明产品。   4. 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建设。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在城市、旅游区、开发区等条件适合的区域,使用推荐产品,有序建设新的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统和对老旧照明系统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改造。   5. 照明管理。按照城乡建设规划、照明建设规划,关闭和拆除城乡照明中不符合规划、不合理设置的照明系统及设施,全面建设照明监控系统,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二)实施计划   1. 全市市政路灯节能改造(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2. 全市乡镇路灯节能改造(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3. 全市公共建筑照明(含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和商场超市)节能改造(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4. 全市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5. 全市其他照明节能改造(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责任分工   (一)市科工信局为全市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工作方案实施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牵头制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推广节能灯;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会同市发改、财政对省财政奖励、补助资金扶持的绿色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核查节能量;对各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发改委配合市科工信局推进绿色照明示范建设;将绿色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会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做好海南省绿色照明建设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市财政局按市发改委安排的绿色照明建设节能改造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委对申报海南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参与核查节能量。   (四)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全市市管道路路灯、市管桥梁路灯、景观照明等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相关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政路灯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管桥梁照明设施现状,世纪大桥景观照明中1000W以上大功率金卤灯目前无其他节能替代产品,暂不做改造)。   (五)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共建筑(除公共机构、旅游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各大商场超市外)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旅发委负责旅游宾馆酒店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旅游宾馆酒店制订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旅游宾馆酒店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各大商场超市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大商场超市制订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大商场超市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村沼气、乡镇企业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农村沼气、乡镇企业制定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负责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全市车站、码头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负责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区管城市道路路灯、乡镇路灯、公共机构照明、公共建筑和其他照明节能改造方案,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对所负责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实施绿色照明改造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以节电效率最高位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形成经济性可行的最大节能量为目标,处理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绿色照明改造中的有关问题。   (二)将绿色照明节能改造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十二五”期间各年度海口市节能减排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计划任务影响全市绿色照明示范省建设目标的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根据实施计划的任务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照明系统的改造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四)各责任单位要按季度向市节能减排办报告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本部门或本区上季度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   (五)请各责任单位指定1名责任人和1名联络人,将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传真号:68724678,邮箱:jnjp125@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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