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24 颁布日期: 2011/05/24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24
颁布日期: 2011/05/2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厦府办〔2011〕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厦府〔2011〕20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话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务分工》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各项工作有牵头单位的,牵头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将工作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工作由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各责任单位也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工作半年和全年完成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要加强与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衔接沟通,加强督促检查,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任务分工》中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市安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分工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督促企业落实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投入,依照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市财政局、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   (六)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整改,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隐患的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督促企业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市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督促企业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兴安”步伐   (十)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一)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安监、商务、烟办、质监、旅游等部门配合)   (十二)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市交通运输局、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督促企业落实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底前完成。(市安监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十四)督促非煤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国土、质监等部门配合)   (十五)督促冶金煤气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经发局、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十六)督促44.l千瓦( 60马力)以上的渔船(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市海洋渔业局负责)   (十七)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市科技局、信息化局牵头,安监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市安监局牵头,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九)严格落实政府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各区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安监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二)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配合)   (二十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区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五)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本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区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分工负责,总工会、金融、证券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七)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建设管理局牵头,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港口、水利、国资、电业、民航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各区政府牵头,宣传、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财政、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分工负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九)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各区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2011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厦门市灾害救援中心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危险化学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底前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安监局牵头,编办、公安消防、财政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市及重点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市、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局牵头,发改、财政、公安交警、交通、建设、经发、商务、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   (三十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三)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 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市安监局牵头,经发、商务、烟办、国资、交通运输、建设、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三十四)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五)督促企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市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六)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十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市安监局、发改委牵头,建设、规划、商务、行政执法、国土等部门配合)   (三十八)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市安监局牵头,经发、商务、国土部门配合)   (三十九)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市、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市安监局牵头,编办、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建设、质监等部门配合)   (四十)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市安监局牵头,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   (四十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市经发局、科技局牵头,发改、财政、安监、交通运输、建设、质监、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二)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市经发局牵头,安监、财政、科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分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三)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落实政府和企业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安监局牵头,财政、发改、商务、经发、国土等部门配合)   (四十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市财政局牵头,保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安监局配合)   (四十五)制定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监局、财政局牵头,人行厦门中心支行、保监、商务、经发、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配合)   (四十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市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经发、商务、安监、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四十七)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法制、财政、安监、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十八)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区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各区政府牵头,经发、商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海洋渔业、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九)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发改委、经发局、安监局牵头,财政、科技、质监等部门配合)   (五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市经发局牵头,发改、财政、国土、国税、地税、安监等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分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五十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市安委办牵头,监察、财政、法制、总工会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三)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镇(街)政府和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市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相关区政府和发改、经贸、国土、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监局牵头,发改、经发、商务、国资、国土、建设、交通运输、工商、人行厦门中心支行、银监等部门配合)   (五十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区、镇(街)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区、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安委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区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九、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海西跨越发展   (五十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镇(街)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镇(街)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逐步调整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区、镇(街)两级领导干部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各区政府负责)   (五十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区、镇(街)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镇(街)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其待遇不低于计划生育和综治协管员的水平。(市编办、安监局牵头,财政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   (五十九)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市安监局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六十)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积极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六十一)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市安监局牵头,总工会、财政部门配合)   (六十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 镇(街)综合文化站、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闽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牵头,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十三)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紧紧依靠基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服务安全发展。(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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