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06 |
颁布日期: |
2007/12/06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06 |
颁布日期: |
2007/12/06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厦建村〔2007〕5号)
各区建设局:
目前,由于农民缺乏必需的建设工程常识,农村建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出现违反审批擅自加层、违章建房等现象,已发现不少村民自建房未按抗震要求进行设计,无抗震构造柱,五、六层房屋使用18cm粘土实心砖承重,实心砖强度达不到要求等问题,遇到地震、强台风等自然灾害袭击时,容易发生大面积房屋倒塌。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把好审批关,切实担负起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抓好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加强农村新建房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村民自建房纳入建设管理范围:
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村民建房时,应要求项目业主同时上报具有相应资质设计部门设计的文本或套用厦门市农村建房通用图集,并做好图纸的备案留底;四是对村民自建限额以下住房的建设活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学习农村建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农房建设基础知识。从审批和管理方面找问题,要建立健全村民自建房屋的档案,加强巡查力度,查处擅自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宣传,增强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