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日期: |
2007/03/05 |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5日厦建工[2007]26号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其主持工作的领导: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在工地内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工地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工地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视具体情况约谈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一)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包括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恶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第四条 约谈前,约谈人应当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第五条 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主要听取有关事故原因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及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六条 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约谈,主要听取约谈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剖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时间、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意见、职工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帮助约谈对象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约谈人应做好约谈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八条 对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故的级别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划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