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颁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3/05 颁布日期: 2007/03/05
颁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3/05
颁布日期: 2007/03/05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5日厦建工[2007]26号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或各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情况等,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第三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分为橙色警示、黄色警示、红色警示三种,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的形式发给相对方。   第四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橙色警示: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对发生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负有监理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   (一)发生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提示应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   第六条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施工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或监理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   第七条 橙色警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黄色警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红色警示期限不少于12个月,自《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红色警示、黄色警示同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并抄送被警示单位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因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和隐患,尽快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局面。   第九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管警示期限内,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监管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对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的监管措施   (一)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本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管深度、力度;   (三)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承发包时,要严格审查被警示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施工单位,在警示期限内,其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加大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期满后,如被警示单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其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价、考核,认定其已基本健全质量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整改工作到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书面通知,解除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并在厦门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故的级别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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