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日期: |
2007/03/05 |
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7年3月5日厦建工[2007]26号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一)出现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二)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
(三)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等重要会议;
(四)国际马拉松赛、“9?8”投资贸洽会等重要活动;
(五)夏季高温、台风、汛期等特殊季节;
(六)自然灾害及其它地区发生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后;
(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应根据上述控制点,有针对性地向相关单位(工地)和个人发出预警,并提示应采取的对应措施,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预警提示可采用开会、发文件等方式,或通过短信息平台、互联网等媒介发布。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预警提示及对应措施的记录工作,以备核查。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