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15 |
颁布日期: |
2007/05/15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5/15 |
颁布日期: |
2007/05/15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厦建工〔2007〕68号)
各有关单位:
5月11日、14日,我市建设工程连续发生两起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遏制火灾多发势头,我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防火专项整治。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突出对防火安全的检查,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防安全。要求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立即对各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设施的到位、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1、施工现场需明火(含焊、割)作业的,应有动火报批手续,经项目经理、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应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施工作业层、木工场、配电室、食堂、职工宿舍、仓库重点防火部位和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有效灭火器材。
3、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立管直径在2吋以上,并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每层设有消防水源接口。
4、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施工作业现场不得吸烟。
5、及时消除施工用电故障,防止电路故障产生火灾事故。
6、施工现场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禁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仓库区(易燃废料的堆放区)和现场的生活区。
7、施工现场应积极开展义务消防队培训和演练工作,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二、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立即对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开展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坚决予以纠正,并跟踪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6月10日前将本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按工程项目逐一列表报告我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