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构筑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12 颁布日期: 2010/06/12
颁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12
颁布日期: 2010/06/12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构筑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厦建房〔2010〕5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和《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厦府办[2010]11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火灾防范工作,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请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小区火灾防控水平,为业主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作为本企业所辖物业项目的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各物业服务处主任作为本物业管理项目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及时消除的要立即消除;涉及不能立即整改或企业及服务处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指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书面报告,落实整改资金,尽快消除隐患。书面报告应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和辖区派出所。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各物业管理区域要建立"保消合一"的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小区可建立业主和用户志愿者消防队伍。各物业服务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2010年底前,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悉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三)提高组织人员的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既能火场逃生自救、又能引导人员疏散"。   各物业管理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逃生装备、器材,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三、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物业服务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努力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物业管理区域未通过消防验收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不得参加各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不得参加"十佳物业"等评优评先活动。   (二)开展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各企业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实务的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消防控制室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录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各物业服务处可利用宣传栏张贴宣传消防基本常识的资料;有条件的小区,可组织业主和用户参加消防知识讲座或消防演练,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因业主的侥幸心理或粗心大意引发的不必要的消防安全事故。   (三)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建立各物业服务处定期自查,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不定期检查的两级管理制度,做到消防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早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公众聚集场所(二层以上)窗户内侧是否安装铁栅栏;   3、检查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完好无损,能否正常使用,灭火器是否过期、失效;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化粪池是否按期计划清淤,沼气孔是否畅通,沼气孔、盖周围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的提示牌;   5、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检查单位值班、防火巡查制度和落实情况;   7、检查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8、检查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高层物业的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应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中之重。   (四)排除"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若发现存在"三合一"场所或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类似场所,书面报告辖区派出所,发现一处报告一次。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增强忧患意识,消除侥幸心理,发现"三合一"场所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物业服务处应配合公安及消防部门做好"三合一"场所的检查和整治执法工作,共同排除因"三合一"场所而存在的火灾隐患。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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