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9/07/30 颁布日期: 2009/07/30
颁布机构: 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9/07/30
颁布日期: 2009/07/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巡警支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9〕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交巡警支队《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较大交通事故呈现多发态势,截止7月4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10起,超出省政府下达指标6起的66.67%。据统计,其中驾龄三年以上驾驶员肇事占9起,事故主要原因是机动车职业驾驶员思想麻痹,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为了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驾龄三年以上的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公交车、危化品车辆、渣土车、旅游车、校车等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受教育面应达到100%。   二、培训时间   2天或16个学时(即日起至2009年9月底前完成)。   三、培训单位   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四、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职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案,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效开展培训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学校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对驾驶员违章违规行为的惩罚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要加强教育管理,认真做到管好自家车,管好自家人;要落实企业法人的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责任落实。   (三)强化部门责任。交通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旅游汽车)、货车、出租车、驾培企业的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公交车辆管理;城市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车(渣土车)的管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运输驾驶员的管理;公安交巡警部门要严格新训驾驶员考试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联合机制,坚持守土有责,敢于负责,狠抓各项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的指导,指派专人深入企业、学校、驾校等机构对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进行事故案例剖析、现场解说,增强培训的有效性。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安监、交通、建设、城市执法、教育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运输企业、学校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完成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巡警大队),由当地预防办汇总上报市预防办,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报送市预防办(联系人:陈榕 电话:13559198371 传真:87027869)。   附件:机动车职业驾驶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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