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2/01 颁布日期: 2008/11/11
颁布机构: 天津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2/01
颁布日期: 2008/11/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原交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是指在治超工作中必须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并对治超工作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责任:   (一)要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治超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实际,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明确责任目标,狠抓落实,突出成效。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确保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如每月例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治超工作执法考核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涉及相关部门过错责任的,要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五)各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本区县治超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向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实施考核的内容:   (一)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的建立情况,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工作会议记录情况,督查情况报告等。   (二)治超工作点位(包括流动点位)设置及本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本区域内装载源头,大型企业规范运输和对车辆改装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联合执法中的人员到位情况和严格执法情况。   (五)加大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思路的工作成果。   (六)治超工作经费的到位情况。   第六条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对全市治超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治超工作的协调,负责制定市治超工作有关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并写出督查报告,督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四)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召开例会,掌握全市治超工作信息、动态,研究总结当月治超工作情况,部署次月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公路路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在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治超点位坚持联合执法运行机制:   (一)公路路政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二)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拦检,引导进入卸料站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实施处罚,并对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实施违法记分,累计分数达到12分的一律暂扣驾驶证、实施学习教育。对非法拆改车辆的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车主恢复车辆原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定期公布名单。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按规定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工商部门要落实源头治超工作责任:   (一)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二)加强对公路沿线两侧砂石料场(站)和水泥构件厂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取缔其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监、质监部门要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一)质监部门对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超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一条 市纠风办要对相关部门的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质监等部门要以治超工作站点为依托,对行驶在公路上私自改装的车辆实施治理,责令恢复原状。具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我市企业或个人摊点有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部门,并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派驻管理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监控,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出港(场),特殊超限超载运输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相关部门护送下行驶。   第十四条 市内道桥部门要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治理力度,对拒不接受管理的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市政公路高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行驶在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治理力度,入站口管理人员要实施劝返,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市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使其服从治超工作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砂石料运输实施有效管理,要与运输单位、供料商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协议,发现违规运输车辆立即清除出场。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通报与协查移送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应急预案措施到位。   第十八条 建立治超工作表彰制度,对年度治超工作成绩突出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扎实做好治超工作。经督查考核发现工作不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1月30日废止。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