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5/01 |
颁布日期: |
2006/04/25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5/01 |
颁布日期: |
2006/04/25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6〕43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做好地热从业单位的备案工作,规范各从业单位的行为,特制定《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做好地热从业单位的备案工作,规范各从业单位的行为,引导各单位有序竞争,保证我市的地热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地热钻井施工、地热工程监理单位的备案工作。
二、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的备案
拥有液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元的独立法人单位,持以下文件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矿产勘察、水文地质、勘探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各5人以上)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地热专业技术研究、工程施工的业绩资料,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奖励资料。
三、地热钻井施工单位的备案
拥有勘查工程施工(钻)甲、乙级(承担深度小于1500米的地热井施工)资质或相应资质,注册资金大于500万元的独立法人单位,持以下文件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矿产勘察、水文地质、勘探工程及相关专业背景、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5名以上)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钻井设备固定资产证明;
(四)地热工程施工业绩资料。
四、地热工程监理单位的备案:
拥有地质类工程监理资质,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的独立法人单位,持以下文件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水文地质、矿产勘查、钻探工程等专业背景,中级以上职称人员(5名以上)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监理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地热工程或其他地质工程监理的业绩资料。
五、公示及考核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下发备案通知书,并把已备案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告,供地热工程建设单位参考。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其所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竣工报告(含其它成井资料)、监理报告在打井申请、申领地热采矿许可证进件时将不予受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地热从业单位的从业情况进行检查,并每年对备案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对各单位的相关技术成果、地热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业绩良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除依法查处外,还要向社会公告,将其从已备案单位名录中取消。
六、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