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9/28 | 颁布日期: | 2010/09/28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9/28 | 
              
              	| 颁布日期: | 2010/09/28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2010]85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以下简称《要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工程,属于《要点》中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均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天津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出抗震设防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总评、问题和结论等内容,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结论。
  五、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米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论证及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注明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超限内容及超限高度级别。
  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发现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