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及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3/08/07 颁布日期: 2003/08/07
颁布机构: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3/08/07
颁布日期: 2003/08/07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 监察及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2001)36号《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及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监察的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锅炉运行监督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二、电站锅炉必须是国内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取得我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国外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从事电站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并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修理、改造情况书面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四、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携带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锅炉检验意见书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锅炉使用证。   五、必须实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制度。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单位应依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按期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率和检验工作质量。   六、按照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单机容量300MW以上(含300MW)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根据我市目前检验单位资质和检验人员资格情况,确定天津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负责单机容量300MW以下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二00三年十月底前,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完成首次锅炉外部检验工作。   七、电站锅炉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站锅炉运行人员应按照《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于原省级电力公司考核合格且持证的锅炉运行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换发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电站锅炉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立即报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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