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2/03 颁布日期: 2010/02/03
颁布机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2/03
颁布日期: 2010/02/0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工信〔2010〕57号)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神火集团:   现将《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二○一○年二月三日   附 件 河南省煤矿技术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 煤矿技术改造主要是指生产矿井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必要的设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系统、改革采煤工艺和方法,使煤矿生产能力有所提高或者生产系统更加优化等一系列基本建设活动。主要包括: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   第四条 煤矿技术改造应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五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必须是“六证”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或符合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   2、有经批准的资源核查报告或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3、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1、凡是涉及到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所在地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初审通过后,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2、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由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审查批复。   第九条 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形式。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要具备采煤、机电、通风、地质等专业人员。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审查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及时说明原因并予以返回。 第三章 施工及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必须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批准,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初步设计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确因矿井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停产整顿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煤矿,应说明原因并报请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利用技术改造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定期向省厅报送辖区内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为3-6个月。   第十七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总结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环保设施、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技术改造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骨干煤炭企业负责,其余由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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