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1/28 颁布日期: 2010/01/28
颁布机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1/28
颁布日期: 2010/01/28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豫工信〔2010〕29号)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   为切实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规范煤炭生产许可审批有关事项,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条件   全省境内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防尘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7.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8.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10.有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1.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或延期、变更、遗失补办、吊(注)销,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办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复印件;   2.有省级或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矿井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通过省辖市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文件;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5.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有所在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的申请文件;   7.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8.有符合规定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9.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1.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复印件。   (二)延续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经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4.有所在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的申请文件;   5.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6.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经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4.有变更(包括隶属关系、矿井名称、生产系统、井口坐标、开采范围、开采煤层等)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5.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6.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四)遗失补办   1.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2.有在省辖市及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吊(注)销   矿井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⑵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⑶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⑷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⑸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吊(注)销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⑹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矿井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   2.各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接到矿井申请后,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现场查勘核实,需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合格后,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申报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并注明接收时间、审理时限。   (三)审查时限   审查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和审核标准完成资料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提交省厅煤炭生产许可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在省厅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同意颁发或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发证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同时将文件和资料退回。   凡新投产的国有煤矿(含国有整合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时,由省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现场验收意见落实整改,并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复验后将整改结果报省厅备案。   乡镇煤矿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凡没有经过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现场验收的矿井,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年 检   (一)年检范围   凡在全省境内合法持有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煤矿。   (二)年检组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并直接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生产矿井的年检。并对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辖区各类煤矿(井)的年检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年检结果正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分煤矿自检、初检和年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煤矿企业自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6月10-30日,各煤矿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项自查,如实填写《煤矿生产矿井年检表》,并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分别报送各骨干煤炭企业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初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31日,各骨干煤炭企业及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报送的自检报告和年检表,负责审查核实并写出初检报告,对初检合格的煤矿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对初检不合格的煤矿,责其限期整改。各骨干煤炭企业及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抽查面不少于50%,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抽查面不少于40%。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初检的资料审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颁证机关年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20日,省厅接到各骨干煤炭企业报送的所属煤矿(井)初检报告、年检表以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后,组织年检,省厅年检的资料审查面为100%。   (四)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合格   经过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井),确定为合格煤矿(井)。   2、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⑴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经济类型、矿长、矿区范围、矿井设计能力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⑵改扩建煤矿(井)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⑶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及总工程师的;   ⑷特殊工种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⑸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⑹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降灰降硫措施的;   ⑺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⑻《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讯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⑼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煤矿,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立即整改,达到合格标准;   3、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种证件不全的;   ⑵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⑶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⑷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   ⑸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的;   ⑺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⑻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⑼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⑾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⑿自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⒀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井),根据《煤炭法》第67、68、69、70条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五、吊(注)销程序   (一)煤矿企业凭停办、关闭矿井(露天)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依法履行注销手续。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注销;不符合规定的,不批准注销。   (二)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⑴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⑵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停产整顿,超过三个月仍达不到条件,情节严重的;   ⑶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⑷伪造、转让、出租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⑸拒绝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顿或经整顿达不到条件的;   ⑹未按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⑺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⑻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内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立即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予以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六、有关要求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受理、审查。   2.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坚持集中审查制度,办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申请延续、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或者未经变更私自投入生产的;按规定应当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没有及时注销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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