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16 |
颁布日期: |
2006/06/16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16 |
颁布日期: |
2006/06/16 |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素质,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车驾驶员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出租车驾驶员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出租车行业协会负责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 驾驶员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条例》对年龄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对职工年龄退休的要求。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出租车经营者出具的岗位证明,应当指定驾驶的车辆和符合《条例》要求的驾驶岗位。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聘请驾驶员后应当指定专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上岗证等手续。
第三章 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管理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从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选取驾驶员。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出租车市场供需情况,对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驾驶员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进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必须是参加出租车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
第十条 申请出租车驾驶的驾驶员必须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一)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政策,交通安全规章、规则;
(二)本市道路、街道及住宅区的分布情况,机场、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口岸以及知名度较高的购物场所、宾馆、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地理位置,人文特点、自然景观、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布局、交通状况、发展前景等;
(三)出租车驾驶员法制意识、职业道德、文明经营、服务规范、业务知识、事故处理及人员急救等教育;
(四)出租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五)简单粤语及外语对话;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管理,制定出租车驾驶员培训方案,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加强与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培训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候选驾驶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反馈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经营表现、受奖励、处罚以及是否在岗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我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资料进行更新,方便出租车经营者选聘驾驶员。
第十五条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进入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予以剔除,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培训课程、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培训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出租车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章守法,遵守行业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者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文明意识。
第十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按时向出租车经营者缴纳约定的各项税、费,及时维修、保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及通知出租车经营者,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服从出租车经营者对交接班的规定,保证市民出行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与出租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可以续聘。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出租车经营者不得随意解聘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掌握驾驶员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者负责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教育管理,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专业知识不少于一次,不断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经营者要经常深入到驾驶员队伍中了解其思想动态、服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教育、培训和学习;
(二)经营者要建立出租车驾驶员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学习计划和内容,并建立学习档案,将驾驶员学习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
(三)经营者要有专人负责驾驶员再教育工作,组织安排驾驶员接受再教育,形式可以集中学习,也可分批学习或印发学习资料。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经营行为。
(一)文明用语。营运过程中使用礼貌用语,禁止说粗话、脏话;
(二)仪表端正。在工作中着装整洁庄重,举止文明大方;
(三)车容整洁。标识清晰,车况良好,车身洁净,车厢内整洁、无异味,各种服务设施齐全;
(四)守法经营。规范使用计价器,唱收唱付,做到“有零找零,无零让零”,主动给予乘客车票,不拒载、不绕道;
(五)文明服务。以“乘客至上、服务第一”为服务准则,尊老爱幼,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为乘客提供热心帮助。发现乘客遗忘的物品,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或者送交运管部门、公安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六)安全行车。出车前带齐必备的证件,乘客上车后,应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行车时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礼让行车,不超速,不抢道,不开霸王车;
(七)持证上岗。按规定摆放《上岗证》,自觉接受乘客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出租车驾驶员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条例》规定,被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上岗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依法解除与该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该出租车驾驶员在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及相关管理制度,被出租车经营者解除合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注销其上岗证。情节严重的,其他出租车经营者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出租车业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及自愿解除合同并与出租车经营者协商一致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注销其上岗证。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被吊销上岗证的,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将其资料从出租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剔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