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07 |
颁布日期: |
2008/05/07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走出一条不同于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省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08年7月1日起,珠海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珠海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海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和省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执行省环保局公布的符合广东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08年起,珠海实行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按省要求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省要求的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完善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
(1)路检工作制度化。
道路抽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继续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
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并逐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
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根据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珠海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4.落实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方案。
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力度。对已延期使用的车辆,由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在规定的排气检测周期内,三次检测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
市公安机关和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力度。
6.加强机动车排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机动车排气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08年7月1日起,在珠海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燃油质量标准,市经贸、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根据省环保局制订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和编制的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建设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市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进一步发挥珠海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作用,完善协调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
通过修改完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地方法规,使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排气污染治理的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道路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