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10/18 颁布日期: 2007/10/18
颁布机构: 珠海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7/10/18
颁布日期: 2007/10/18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7〕154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散装水泥办,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施工、监理企业:   近年来,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快速发展,对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企业,经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专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和销售。   二、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许可后,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三、市(区)质检站负责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各生产企业实施动态量化考核,并对其实验室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   五、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搅拌商品混凝土。   六、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范围生产和销售混凝土的企业,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凡使用无资质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的,均视为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市质检站将严格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