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7/24 |
颁布日期: |
2007/07/24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7/24 |
颁布日期: |
2007/07/24 |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管理的通知
(珠交字[2007]123号)
各水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7]646号)和省交通厅《关于开展进一步落实我省营运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活动的通知》(粤交水[2007]653号)精神,规范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的船舶挂靠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企业有以上违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法规撤销有关船舶的经营资格。已挂靠经营的船舶必须从即日起解除挂靠合同,按规定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二、新投入营运(包括国内新建、国外进口和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的船舶)以及原有委托经营合同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采用委托经营的方式。
三、原委托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
请各水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市水运处《关于印发〈珠海市水运系统开展落实营运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活动方案〉的通知》(珠水字[2007]15号)要求,对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以及船舶等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的自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委托经营船舶,努力提高遵章守法意识,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凡被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我们将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特此通知。
20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