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5/12/05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5/12/05 |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珠建房〔2005〕156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是广东省确定的白蚁危害高发需要重点防治的地区之一,为切实减少白蚁危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工业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建筑以及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厂房是否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白蚁预防合同示范文本,与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白蚁预防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三、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包括外来白蚁防治单位),应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006年1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以及新进入本市的外来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开展白蚁防治活动之前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四、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业务。
白蚁防治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建设局发给《珠海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白蚁防治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建设局将责令白蚁防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改正之前,白蚁防治单位不得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
五、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内,已经销售的商品房屋或建设单位与房屋权属人不一致的或建设单位已经解散的,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服务产生的权利转由房屋权属人享有。
六、白蚁预防工程的施工过程及质量的监督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的,双方应在监理委托合同当中予以明确。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纳入竣工验收备案范围。
七、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施工记录、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应当使用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附录及附表的相关示范文本格式。
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使用的药剂应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其他施工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范围内进行施工应当符合《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J/T15-26-2000)规定。
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九、原有房屋以及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权属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权属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十、白蚁预防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及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的规定。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表》(略)
2、《珠海市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样本)(略)
3、《珠海市白蚁预防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