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颁布机构: |
珠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20 |
颁布日期: |
2010/05/20 |
颁布机构: |
珠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20 |
颁布日期: |
2010/05/20 |
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珠海事〔2010〕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以下简称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为口岸人工岛建设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海事服务,保障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施工水域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
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以下简称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水上交通秩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海事服务,保障施工和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施工水域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施工水域范围:
东界线:九洲港航道西侧航标连线。
西界线:外港航道(澳门)北侧航标连线。
南界限:北纬22°11′纬度线。
东、西、南界线与拱北湾之间的水域为口岸人工岛建设期间施工水域(以下简称施工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口岸人工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为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 口岸人工岛建设单位领导为施工水域的水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口岸人工岛施工设计、施工区域海床水文、底质扫测等技术资料,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履行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确保与主管机关的联系畅通。
(三)建立与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制度,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关防台、防污、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和培训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污、应急以及水上交通设施设备;
承担施工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任务,履行施工水域海洋环境保护责任。
(四)督促施工单位定期以安全日报、月度安全报告和特别报告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安全生产和施工动态:
安全日报:每天上午9时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报告当日在场施工船机设施动态、工作计划及前一日安全简况。
月度安全报告: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月度安全工作情况;工作进度和下阶段计划(简况);安全隐患排查以及缺陷纠正情况(如有);需主管机关协调的工作。
特别报告:发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需紧急报告主管机关的情况时报告。
(五)根据施工进度,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要求设置相关警示标志。
(六)在批准的施工水域内作业,保持施工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协助海事部门维护水域通航秩序。加强对夜间施工照明灯光等声光信号的管理,以免影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和对沿岸环境造成滋扰。
第六条 在施工水域内设置临时性码头和其它水上设施,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施工需要禁航或实施交通管制等情况时,建设、施工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之间应建立联络巡查制度,确保各项作业安全。
第三章 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条 施工船舶应按相关规定配备VHF、AIS等助航设施,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按规定做好值班工作,确保值班船员能满足最低配员要求并能熟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条 施工船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显示信号外,还应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标志。
第十条 船舶进出施工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入施工水域前,应对船舶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三)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
1.船舶进出施工水域、穿越九洲港航道、外港航道(澳门)时;
2.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海况时;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四)进出施工水域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相互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施工船舶需按施工单位制定的固定航线航行,并且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五)施工船舶因作业或应急需要临时停泊、改变既定航线等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并不应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作业、航行。
(六)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按规定需取得许可的拖带作业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七)能见度不良时,施工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作业的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施工水域或靠离泊作业;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进出施工水域或靠离泊作业;
能见度低于上述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临时停泊点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
第四章 施工水域通航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水域的非施工船舶应谨慎驾驶、注意避让。
第十二条 禁止在施工水域内试航、捕鱼及人工流放排筏等。
第五章 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执行船舶垃圾、油污水回收等制度,落实船舶铅封管理规定,加强对船员防污染知识培训和实操教育,切实落实施工单位、船舶和作业人员防污染管理责任。
船舶垃圾接收处理单位专门负责施工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回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技术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证其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海事局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