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2001)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8/16 颁布日期: 2001/08/16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1/08/16
颁布日期: 2001/08/1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2001年8月16日)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62号令《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予警信号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第二十八条的“气象台和”、第二十九条的“气象台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及气象台等单位”等内容。   二、就《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改为《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2、第九条的“邮电部门”改为“电信管理部门”;“邮电设施”改为“电信设施”;   3、第三章标题“监测与预警”改为“排洪监测与预警”;   4、第二十一条“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改为“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5、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白色水波线”改为“黄色水波线;第(三)项的“蓝色水波线”改为“黑色水波线”;   6、第二十三条的“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改为“红色水波线或黑色水波线信号的”;   7、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由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为“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款中“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改为“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8、第二十五条的“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改为“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9、第二十九条的“预警信号”改为“排洪预警信号”;   10、第三十条的“或黄色信号”改为“或信号”;   11、第三十一条“信号”改为“或信号”;第(二)项“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改为“城管部门应组织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12、第三十二条“或红色信号”改为“或或号”;第(八)项“并告知选择适当地点避风”改为“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第(九)项“中、小学停课,学校应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改为“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13、第三十三条“或或蓝色信号”改为“信号”;   14、第四十三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改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1、第五条增加第(一)项为“组织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增加第(二)项为“制定全市防洪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增加第(三)项为“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第五条增加第二款为“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2、增加第十四条为“防灾救灾期间,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其预警信号的发布”;   3、增加第十六条“排洪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4、《规定》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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