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

颁布机构: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2/15 颁布日期: 2020/02/15
颁布机构: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2/15
颁布日期: 2020/02/15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肺炎防控组〔2020〕25号)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2020年2月15日   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   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各类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来深人员健康管理的责任重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遏制疫情蔓延,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订如下指引:   一、工作人员来深要求   (一)各类用人单位提前与外地工作人员联系,若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应规劝其暂不来深。   (二)如外地工作人员确需来深,应确认自身健康状况,并在微信小程序“深 i 您-自主申报”上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三)对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来深的工作人员,按照隔离工作相关指引,自抵深之日起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感染症状后,方可正常上岗。   二、工作人员上岗要求   (一)1月1日以来未离深的工作人员要排查其是否有与确诊患者或密切接触者的接触史。若无,且健康状况良好,方可正常上岗;若有,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与确诊患者有接触史的。用人单位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社区通知辖区疾控中心专业人员进行核查。无法排除密切接触可能的,按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解除后方可正常上岗。   2.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卫健、公安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交该人员近期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3.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记录近期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增加体温检测(每天至少两次),并在14 天内尽量减少外出,鼓励采取在家办公等形式自行居家隔离。   (二)近期来深的工作人员要排查其活动轨迹和接触史,是否曾在疫情高发地区生活、旅行过。   1.在疫情高发地区生活、旅行过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隔离工作相关指引,自抵深之日起落实 14 天的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隔离解除后,方可正常上岗。   (3)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卫健、公安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交该人员近期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2.未曾在疫情高发地区生活、旅行过的,要排查其是否曾与确诊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若无,且健康状况良好,方可正常上岗;若有,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与确诊患者有接触史的。用人单位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社区通知辖区疾控中心专业人员进行核查。无法排除密切接触可能的,按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解除后方可正常上岗。   (2)隔离期间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的。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卫健、公安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交该人员近期活动轨迹和接触史。   (3)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记录近期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增加体温检测(每天至少两次),并在 14 天内尽量减少外出,鼓励采取在家办公等形式自行居家隔离。   3.鼓励企业安排工作人员自抵深之日起,落实 14 天自行居家隔离,无症状后再正常上岗。   4.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做一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再正常上岗。   三、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一)防疫要求   1.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一人一档”如实记录身体状况、活动轨迹、近 14 天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等。   2.上下班时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   3.督促工作人员在微信小程序“深 i 您-自主申报”如实填报健康信息。   (二)办公场所   1.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应鼓励工作人员居家办公。   2.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错峰错时上下班、轮休等减少人员聚集的措施。   3.实行封闭式管理,尽量减少人员进出。   (三)出行保障   1.鼓励工作人员选择步行、骑行或自驾出行。   2.条件允许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开通班车。   3.工作人员如需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督促其全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用手直接触摸车上物品等。   (四)生产管理   1.鼓励实行弹性工作制。   2.保持办公场地适当的间隔和良好通风。   3.尽量减少工作人员聚集,确需集中活动的要控制时间。   4.安排专业人员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整体消毒。   (五)用餐安排   1.严格实行分餐制,鼓励错峰就餐。   2.提供加热器具,鼓励自行带餐。   3.坚决防止围餐、聚餐。   (六)住宿管理   1.加强电梯、走廊过道、卫生间(公厕)等重点场所定期消杀、通风透气、清洁打扫等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2.集体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杜绝非必要外来人员进出以及人员随意流动。   3.集体宿舍要降低居住密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4.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企业复工有关指引自行设置隔离点,并提前告知所在社区。   (七)人文关怀   1.加强健康科普教育,缓解员工在疫情防控压力下的过度防备心态。   2.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在严格落实健康筛查和隔离要求的同时,要特别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四、工作人员出现身体不适   工作人员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要立即送医诊治。如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社区,主动提交工作人员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并积极配合卫健、公安等部门做好如下三项工作:一是排查此工作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二是对办公场所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三是对办公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视疫情情况采取适当的停工停产措施。   五、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双重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执行有关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做到防控机制、员工排查、设备物资、内部管理“四个到位”,做好复产复工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二是严格落实日常的清洁消毒、个人防护、监测登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措施,确保防疫和生产两个安全;三是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四是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强化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落细,坚决杜绝聚集性感染病例,守住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底线;五是对未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导致出现重大风险和负面后果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本指引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予以完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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