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2010)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3 颁布日期: 2010/06/23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3
颁布日期: 2010/06/2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适应深圳电网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加快电网建设工作,对电网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超前编制规划   (一)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城市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充分考虑土地承载和环境定量约束条件,合理编制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包括变电站和线路走廊详细规划。   (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图则中落实电力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的确定应具操作性。   (三)变电站原则上应独立占地;在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变电站产权独立)。在城市建成区应采用户内变电站,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形式建设。   (四)变电站的用地规模,应遵循满足需要、留有余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平面布局应尽量集约,并与环境相协调,为未来可能的城市更新建设留下扩容空间。   (五)电力线路走廊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市政走廊。   二、加强计划储备   (一)供电企业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电力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供电企业应建立项目储备库。投资主管部门对储备项目提前立项。   (三)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变电站,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预先开展用地预审、选址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可凭预选址意见书,提前开展变电站的初步方案设计,确定初步的平面布局以及相关挡土墙、排水沟、护坡及进站道路等附属用地范围。   供电企业在完成变电站初步方案设计后,可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含附属用地范围说明)和用地预审意见。   (四)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道路的改扩建方案和计划提供给供电企业,以便于供电企业提前做好相关电力管(沟)的同步建设、改造计划;或及时提交相关电力管(沟)技术要求。   电力管(沟)应纳入城市道路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五)供电企业凭选址意见书,可先行开展项目的环评、水保和林地占用等申报、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明确意见。   (六)凡位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或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变电站用地选址,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相关的公示听证、规划程序审查等工作。   (七)供电企业应至少提前半年将下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和项目规划方案报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所在街道办。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期限内积极回应,做好协调落实准备。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三、提前征地拆迁   (一)变电站征地范围包括变电站本体用地以及挡土墙、排水沟、护坡及进站道路等附属用地。   (二)供电企业凭(预)选址意见书、计划立项书(或近期建设规划,或年度实施计划),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提前)进行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工作。   (三)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负责变电站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工作。   (四)架空输电线路,原则上只对塔基作一次性占地补偿。涉及的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政府相关标准承担,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街道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500千伏线路走廊补偿按70米宽覆盖面积计算,补偿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执行,补偿资金由市政府及供电企业对半比例分担。   (五)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前开展涉及的农地转用报批手续。   (六)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开展涉及的林地占用报批手续。   (七)变电站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储备工作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与供电企业签订土地代管协议,委托供电企业管理。储备用地需临时使用的,应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四、优化设计方案   (一)变电站项目应精心设计,因地制宜、布局紧凑,经济美观,并与环境相协调。   (二)架空输电线路应尽量避开水源保护区。对于确实无法避开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和环保措施,将对水源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三)按规划需占用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电力线路项目,应征求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既有电力管(沟)容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扩建请求,以便统筹解决。   (四)对政府统建的电力管(沟),供电企业参与方案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五)供电企业可自行选择变电站施工图审查单位,基础和建筑物的审图意见应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变电站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输电线路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不需备案,由供电企业自己负责。   五、及时完成“两通一平”   (一)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新建变电站的通路、通水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在供电企业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场地平整是指按照设计要求,挖填土方至指定标高、坡度。   (二)供电企业负责变电站的护坡或需特殊处理的地基,并及早与当地政府沟通,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开挖、投资浪费。   六、提高审批效率   (一)电网工程一律列入市重大项目,并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办理。   (二)各区供电企业可作为项目建设申请主体,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属地电网工程前期手续。   (三)供电企业在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划环评批复,完善农用地转用及占用林地手续,并经市政府审核(备案)同意后,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用地出让手续。   项目有关的环评、水保、林地占用等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延长至二年。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的项目申请资料,可不再核对原件。供电企业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供电企业完成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后,对资料不齐,但承诺在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先行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电企业凭此复函可同时办理涉及城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开工手续。   七、强化协调督办   (一)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电网工程存在问题,街道、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主动协调。   (二)电力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积极协调电网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市保供电督查办公室对市政府电网建设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和工程协调例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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