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9/06 |
颁布日期: |
2004/09/0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9/06 |
颁布日期: |
2004/09/06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针对当前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专题向省安监局作出请示。现根据省安监局的复函意见(详见附件),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
1、由市安监局统一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2、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3、由各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技术审查意见,结合辖区的监管情况,提出意见;
4、由市安监局提出审批意见,属于乙种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批并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属于甲种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批的,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行政许可程序
1、由市安监局统一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2、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3、由各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技术审查意见,结合辖区的监管情况,提出意见(属于剧毒品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4、由市安监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属于非剧毒品并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书;属于剧毒品的,报省安监局审批。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24号窗口,咨询电话:82105833。
200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