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4/09/06 |
颁布日期: |
2004/09/0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4/09/06 |
颁布日期: |
2004/09/06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是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国家和省安监局明确要求各地今年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保证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年底前完成本区域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
二、各区安监局要按照市安监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工作,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核准现有经营企业的状况,为评价工作打下基础。
三、今年下半年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是成品油经营企业(含批发、仓储企业,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剧毒品经营企业、其它一般危险品经营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的要求,自主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提高服务意识,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熟悉、接受并自觉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督,限期整改。
四、在我市备案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评价机构要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基本原则,认真自查本单位安全评价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严格审核评价报告,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做好评价备案和经营许可证申请工作,备案和申请条件、提交的资料、程序等可查询深圳市安监局信息网,网址:http://www.szsafety.gov.cn。
五、对符合安全条件的非剧毒品或成品油经营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对剧毒品或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省安监局的要求由市安监局初审后上报省安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的规定,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六、从今年8月开始,市安监局将实行全市安全评价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进度快的区予以表扬,对进度慢的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派工作组进行督导,以确保全市安全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并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
200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