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1/15 |
颁布日期: |
2013/01/15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1/15 |
颁布日期: |
2013/01/15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安监字〔2013〕13号)
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2.建设单位应建设项目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5)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具体适用范围、条件、申请材料等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置图)(原件2份);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2份);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2份);
5.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6.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化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储存项目提供危化品的最大储存量)(原件2份);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许可文件(复印件2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2份);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及委托协议(复印件2份);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2份);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原件2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原件2份);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原件2份);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原件2份);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份);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审查;
(三)现场核查;
(四)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
(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七)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八)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十一)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二)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五)企业除符合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企业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先登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提出预申请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企业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多项事项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一)申请首次核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责任制文件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总局4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以企业正式文件明确。
5.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应符合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要求。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颁发的登记证及台帐。
申请材料 要求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应符合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4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安监〔2012〕56号)规定要求(包括规划、消防、特种设备、防雷、从业人员、平面图、四置图等资料复制件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应由相应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应符合总局41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3.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
(二)申请延期换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责任制文件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总局4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以企业正式文件明确。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应符合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要求。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颁发的登记证及台帐。
申请材料 要求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应符合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4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安监〔2012〕56号)规定要求(包括消防、特种设备、防雷、从业人员、平面图、四置图、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资料复制件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应符合总局41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3.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
(三)申请直接延期换发许可证(须符合总局4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应为企业的正式文本(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提交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以企业正式文件明确。
4.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应符合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要求。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7.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应符合总局41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要求
8.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标准化评审报告及评审情况记录表和二级标准化申请材料; 应提交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由二级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情况记录表。
9.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复制件。 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四)申请变更许可证:
1.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企业主要负责人正式任命文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2.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2.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变更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2.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3.申请变更经济类型: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2.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4.申请变更注册地址(适用于因行政区划调整、地名更改导致申请人注册住所变化,或者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没有改变,仅为申请人注册住所变更的情形):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2.提交复制件的,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
5.申请调整品种变更许可范围〔符合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安监函〔2011〕163号)的许可范围(品种)的变更〕: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颁发的含申请变更品种的登记证及台帐。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应符合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安监函〔2011〕163号)规定要求。
5.申请变更承诺书; 应对条件的符合性逐项作出书面承诺,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许可证载明的一致)签名,并加盖公章。
6.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7.变更品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还需提交工艺设计方案。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调整的生产工艺装置进行工艺条件可行性论证,出具调整工艺(配方)的设计方案。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3.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
6.申请改扩建变更许可范围〔涉及生产(储存)设施场所新、改(扩)建的变更〕:
申请材料 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预申请后下载、打印。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与提出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
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应符合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4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安监〔2012〕56号)规定要求(包括规划、消防、特种设备、防雷、从业人员、平面图、四置图、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资料复制件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申请材料 要求
4.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应由相应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
5.涉及品种变更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颁发的含申请变更品种的登记证及台帐。
说明:1.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确认单》(应由经办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复制件,企业应分别签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核对;3.安全评价报告应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其他材料也应按顺序汇编成册,并附目录。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szjmxx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审查;
(三)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与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同组织现场核查);
(四)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
(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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