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12/14 |
颁布日期: |
2004/12/14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12/14 |
颁布日期: |
2004/12/14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04〕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改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重大举措,各区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科学的态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发动工作,督促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部署,2004年底前要完成评估结果为“好”的企业的申请受理,2005年6月底前要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区要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法规、条件、程序、申请期限,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尚未开展安全评价的企业尽快按要求开展评价,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督导企业按规定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三、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接受和审查工作,严把审批质量关。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规定,省安全监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征求所在地安全监管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全省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与征求意见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经县(区)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到省安全监管局办理有关申办手续。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省安全监管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申请接受,加强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条件要求,严把审批质量关。签署意见后,要督促申请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安全监管局办事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监督检查,对评价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对今年评估为“差”和“不合格”的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提出的“五整顿、两关闭”的措施;对已取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提请省安全监管局暂扣和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提出申请又擅自生产的,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和工商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予以取缔。
附件: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04〕10号)(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